第115期 社會福利資源網絡與行銷(2006年09月)
家庭暴力案件危險分級管理試辦方案之檢驗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通過至今,實務上發現法官甚少裁定轉介審前鑑定而致使加害人甚少有危險評估及接受處遇計畫,使家暴法未能落實加害人之輔導治療,而被害人也未能有依據危險評估之嚴密安全計畫。本試辦方案以行動研究之方法,重新調整保護令聲請流程,就目前從報案、施測致命危險評估量表(DA)及受暴嚴重度量表(CTS)、改新式簡易鑑定、法官依據簡易鑑定之危險分級裁定保護令之輔導治療、警察及社工員依據危險分級作危險管理、及後續之保護令輔導治療人員之訓練與實施等提出一完整之改善方案,並於2005年在嘉義縣市、基隆市、及宜蘭縣試辦之。實施後發現本方案有以下之優點:能促進各體系之溝通、大幅提高法官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比率,並加速保護令之核發、及警察對於家暴案件之兩造查訪有清楚之方向及做法、社工員對於中高之危險分級之被害人會給予較多之關懷與查訪、及參與輔導之加害人亦較能有機會在輔導治療中學習再犯預防及自我控制之觀念。而本方案也發現確實有聲請保護令之異常個案,如有濫用(如被害者有惡意)或誤用(被害者有精神異常等)保護令之虞者,其約各占4.8%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