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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規範性 vs. 表達性需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需求類型之實證分析

壹、前言

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身心障礙者生 活狀況與福利需求調查中,常有一個大 項調查受訪者對於各種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的認知度、利用度、需求度或滿意度, 例如生活費補助、健保費補助、專用停 車位識別證、居家照顧、臨時及短期照 顧、家庭托顧、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等 等。對於地方政府而言,上述服務不論 規模大小,均屬於法定或地方政府自定 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項目,亦即需求研 究中所稱的規範性需求;然而此是否能 對應到民眾自身的感受性或表達性需求, 則很少被討論到。此外,民眾對於多數 福利服務項目的認知並不足,遑論表達 其需求,故若由民眾的觀點,這些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的類型或意涵為何?此為 本文欲探討的主題之一。

自 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007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取代 1980年《殘障福利法》以來,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或服務提供已不限於社政 單位,而是依事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例如衛生、教育、勞工、交通 等等。社政單位除了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外,主要服務項目似乎更為限縮, 目前較有共識的為 2007年《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0條及第 51條所列項目。依據立法精神, 第 50條為關於個人照顧及自立生活輔助 之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服務,提供身心障 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 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這 些服務包含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 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 間及住宿式照顧、家庭托顧、課後照顧、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以及其他有關身心 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第 51條為關於 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之照顧服 務,主要包含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 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 視及服務、以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各地方政府大都由社政單位依據身 權法第50、51條提供具體的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以新北市而言,在其2016年 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中,已列出多 達 23項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措施(如附 表),供受訪者評量其對各項福利措施 的認知利用度與未來需求度。然而這些 林林總總的福利措施是否有概念整併的 可能,以使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能快速 掌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樣態。因此, 本文擬就 2016年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 狀況與福利需求調查的資料,由民眾觀 點分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需求類型, 並探討政府規範性需求與民眾表達性需 求是否有落差、如何相互對應。據此, 除了以描述統計觀察各項身心障礙福利 措施的重要性,也以因素分析方法探索 民眾端對於福利措施的歸類,並檢視民 眾的表達性需求與政府的規範性需求之 關連性。

作者 : 林昭吟
關鍵詞 : 規範性需求、表達性需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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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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