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我國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法律之成效檢視
壹、前言
自從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 通過並宣布「世界人權宣言」,確保人權、 重視人權已成為現代社會之普世價值。一 般而言,人權適用於每個人,不問特定國 家中其文化、歷史與現行之慣例如何,人 權適用於所有國家。由於人權代表著全世 界都應該尊重的權利,因此,所有人權 都是國際性的,也可能具有跨國和世界主 義的性質,此謂人權的道德力量(moral force)(Compbell,2010:103、106)。
聯合國的人權體系,以「國際人權法典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為中心,主要用於對於聯合國憲章的人權 條款(第 1條第3項,第55條及第56條)加以闡明及具體化,法典內容則包括宣 言、公約與實施方法等3部分,換言之, 在此法典指導下,聯合國開始出現了許多 闡述人權標準的公約、條約以及協定等。 其中,「世界人權宣言」屬於宣告性質的 權利模式,屬非約束性(non-binding)的宣言,表達簽署國給予道德承諾的政治目 標。而隨之通過之各種相關公約等,則具 體要求各國簽署國家必須在其境內採取立 即作為以履行這些權利。
聯合國自1965年起陸續通過9大 核心人權公約,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 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Oolitical Rights ,ICCPR)、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前二者於國內通稱 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ICMW)、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 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ICPPED)。我國國際處 境雖然有所困頓,近年來參與聯合國公 約的動作卻未曾停歇。
基於國際處境,對於我國無從加入之 重要國際人權公約,自從2009年 3月 31 日通過審議批准前述兩公約,我國人權保 障終於正式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此外, 對於我國無從加入之重要國際人權公約, 既在我國已經審議批准(註1)、則公約 在我國法律體系上之定位及效力,乃有以 國內法律定之的考量(註2)(陳隆志、 廖福特,2003 ︰93-98;陳明堂,2017︰215-222);於焉我國遂採於必要時,經 內國立法程序之條約與協定,使其在我國 生其法律或行政法令之效力,亦即採取使 其具有「與國內法律相同」位階之策略(許耀明,2017︰21-25),如兩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明確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 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在此策略下,我國已經採行由國會 立法之「某公約施行法」此一特殊模式且 實施多年,至今已經制定施行法之相關公 約,依序共計包括2009年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2011年之「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之「兒 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 公約施行法」和2015年之「聯合國反貪 腐公約施行法」。此外,我國更進一步 比照聯合國之國家報告制度,建立了一套 「在地」的國家報告審查機制,可謂落實 履行之決心具足。
作者 : 楊錦青
關鍵詞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與兒少權益之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