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我國身心障礙者就學權益之初探 ——以「就學費用減免」及「升學輔導與保障」為例
壹、前言
2006 年 12 月 13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簡稱 CRPD),這也是該大會所通過的諸公約中 首次以保護身障者人權為標的之公約,這 個廿一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攸關全球身 障者之權利保障。該公約第 24 條乃關乎「教 育」,其中第 1 項:「締約國確認身心障 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第 2 項前 2 款:
「身心障礙者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普 通教育系統之外,身心障礙兒童不因身心 障礙而被排拒於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 等教育之外」與「身心障礙者可以於自己 生活之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獲得融合、優質及免費之小學教育及中等 教育」,凡此明文與立意,實值諸國借鏡。 我國《憲法》第 155 條後段規定:「人 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 濟。」《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 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 立與發展。」顯已揭櫫扶助弱勢之原則。 身障者在社會中誠屬相對弱勢的一群人口 族群,在福利興起與權利意識的文明化概 念底下,對於身障者的保護已受到社會普 遍的重視(王順民,2009)。今日關於「身 障者」受教權的法令,其保障內涵為何? 該等規範於校園實務運作時,又會衍生哪 些問題?復有哪些未臻完善、尚待努力的 部分?以下特就身障生或身障人士之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與「升學管道」諸課題, 加以申論。
關鍵 詞: 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 升學考試優待
作者:汪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