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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期 婦女福利(2003年03月)

從法律觀點論婦女權益的保障

憲法第七條言:「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男女平等,非常重要。

往昔鑒於男女體力、社會角色有明顯差異,致各國對於男女多設有不平等待遇之規定。例如:我國《民法》規定,有子女冠姓、夫妻財產制、子女監護權等,顯然偏重男方規定[1]。

民國八十三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案,始糾正《民法》採子女監護權的「父權優先」主義之不當,法務部並據此提議修改此不合理之規定。再如部分民間企業(如信用合作社),以民事契約訂有限制女性受雇人不得結婚的「單身條款」,行政院勞委會於八十三年七月函請業者及早廢除此項民間陋規,以符平等原則。至於公法方面,如《國籍法》有關國籍之取得之規定,原採父系血統主義,顯然偏重男性而備受爭議,內政部也於八十三年十一月確定改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修正《國籍法》上不平等之規定。

而為促進男女實質地位之平等,憲法上有關婦女之特別保障條文很多,如:(一)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第一三四條);(二)婦女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保障。(第一五三條後段部分條文);(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

為了了解法律裡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故將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民法、性侵害防治法、就業服務法中去探討,了解政府的努力,了解婦女自己的權益,進而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是為本文最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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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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