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59期 友善家庭社會福利(2017年09月)

社福機構支援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

前言:
2008年5月23日臺灣大幅度地修正通過成年監護制度,並於2009年11月23日開始正式施行,此監護制度施行迄今雖已逾七年,但過去因為地方法院呈報司法院之監護宣告事件統計資料並未明示監護宣告之當事人狀況,故僅能得知法院對於監護宣告聲請事件准駁之統計數據,而無法掌握我國成年監護制度實施後當事人之狀況,例如監護宣告事件係由何人聲請,並由何人擔任監護人等資訊,迨至2014年起,司法院修正監護宣告事件之報表格式,各地方法院之統計報表開始增列「裁准監護/輔助宣告之當事人狀況」,自此即得分析上述監護事件是由何人聲請,又由何人擔任監護人等統計資料。有關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別,以及監護人別,茲表列如下(註1):
由上列之表1與表2可知,2014年與2015年之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中,無論是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或擔任受監護宣告者之監護人,高達九成六以上均為配偶或親屬,而社政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於監護宣告事件中所占之比例卻微乎其微,尤其社會福利機構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何以臺灣之社會福利機構較少支援成年監護制度工作?鑑於親屬擔任監護人時,若親屬本身為繼承人,其使用財產於老人身上照護愈多,將來可能繼承之財產愈少,即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為維護受監護人之利益,選定親屬以外之監護人是否可行?又選定親屬以外之人擔任監護人,目前法院以選定社會局擔任監護人居多,但事實上社會局目前可執行監護工作之能量已漸呈飽和,因此如使社會福利機構支援監護制度,其可能扮演之支援之角色如何?凡此均屬本文所欲探討之議題。
附帶一提者,支援成年監護制度之社會網絡,當然非僅限於社會福利機構,親屬以外之自然人或其他團體,亦應涵蓋在內,然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規定,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法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進行監督(同法第81條),足見社會支援網絡中有關社福機構支援成年監護制度已有明文,至於自然人或其他團體因範圍不易限定,故本文僅就社會福利機構如何支援成年監護制度加以討論,併此敘明。

關鍵詞:社會福利機構、成年監護制度、意定監護、老人、程序監理人、特別代理人
作者:
鄧學仁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8/09/28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416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