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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身心障礙者的休閒與運動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30條第5項在臺灣的實踐

身心障礙朋友給人的印象是行動不便,也因此娛樂、運動、休閒生活相對於政治參與、教育、工作、醫療等面向作為生活一環的需求鮮少受到關注。不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第30條第5項中明文規定,國家應採取措施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教育部體育署在2013年也公布了《體育政策白皮書》,提出10年體育運動政策之發展策略及核心目標,宣稱要推動「全民體育」,基於「運動權為基本人權乃是國際潮流,對一般國民、銀髮族、婦女、身心障礙者及運動能力弱勢者,提供適合的運動課程及舒適安全的環境,擴大民眾參與層面」(《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頁11)。

從上所述,可以看出,國際人權機制與臺灣政府都宣示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休閒與體育活動的權利。不過,這樣的權利在臺灣的落實情況如何?本文從身心障礙聯盟的倡議與研究資料出發,以公共參與、日常歧視以及兒童遊戲權三個面向描繪身心障礙者在臺灣從事運動、休閒生活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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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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