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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 保護性社會工作(2016年12月)

我國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調查研究

性別暴力存在人類社會已久,其中又以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PV)最為嚴重,明顯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與權益。國際社會普遍將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做為衡量性別平權重要指標。目前國際社會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指標調查,主要有三:聯合國、歐盟、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將親密暴力定義為「15-49歲已婚或曾有伴侶的婦女,在過去12個月遭受男性親密伴侶(包含同居)身體或性暴力的情形」,自2001年開始在非洲18國、拉丁美洲12國、亞太9國、亞西4國進行親密關係暴力盛行率調查,目標是消除性別不平等。該指標調查之特色有二:(一)強調親密關係暴力與性別平等存在負相關,指出一個國家親密關係暴力率愈高,婦女受教育率、生育健康和相關權利就愈低;(二)強調對婦女施暴與造成婦女感染HIV的關連性(Global AIDS Response Progress Reporting, 2015)。

2012年「歐盟促進基本人權署」(The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 FRA)以聯合國相同問卷、透過面對面訪談,收集歐盟28個國家,共42,000名18-74歲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概況。該項指標調查之特色有三:(一)從人權觀點關注暴力毆打婦女的情形;(二)除一般身體和性暴力之外,亦關注心理暴力、跟蹤、性騷擾等暴力型態;(三)盛行率包含「15歲之後」、「過去12個月」、及「兒童時期」的情形,涵蓋親密伴侶(包括現任和前任伴侶,伴侶關係是指已婚、同居或有交往關係者)和非親密伴侶的情形。2010年世界衛生組織將親密關係暴力定義為「15-69歲曾有伴侶的婦女,曾遭受親密伴侶身體或性暴力的情形」,並在全球各國進行調查研究,此項指標調查之特色是依據不同年齡、收入及區域,進行調查。

我國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已十七年,通報案件數逐年增加,但仍舊缺乏全國性親密關係暴力調查研究,導致國人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概況、盛行率(prevalence)與嚴重性的了解十分有限,且無法進一步與國際社會進行跨國比較。過去十多年來,國內有許多學者投入親密關係暴力相關議題研究,大都侷限在狹義的親密關係暴力(即婚姻暴力)現象的探討,大都運用質性研究方法進行相關資料之收集,較欠缺對於全國性親密關係暴力概況與嚴重性的了解。少數幾項探討親密關係暴力議題之研究,主要是以服務提供者為對象(蔡淑真,2006;王珮玲,2010 & 2012),或以同志伴侶為主題(潘淑滿、楊榮宗、林津如,2012)。

國內目前僅有兩項有關親密關係暴力概況與發生率等議題之研究,主要是以全國國民(包括男女兩性)為研究對象,運用電話訪問調查方式收集資料,(一)〈臺灣地區婚姻暴力問題之調查研究〉(王麗容、陳芬苓,2003),和(二)〈我國性別暴力現況調查之研究〉(王麗容、陳芬苓、王雲東,2012)。前者以家戶隨機抽樣方式電話訪問調查18~64歲國民親密關係暴力之概況;後者也是以電話訪問調查18歲以上國民1,640人(男、女各820人)。

由於親密關係暴力具高度隱私性,國內研究幾乎沒有透過隨機抽樣面對面結構式訪問調查方式進行資料收集,無法了解我國親密關係暴力之概況、嚴重性與盛行率,導致無法與國際社會接軌與比較。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於2014年委託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執行「建立性別暴力防治衡量指標委託科技研究計畫」,其中一項目標就是建構親密關係暴力盛行率之衡量指標,並提出我國親密關係暴力調查研究之對象與方式之建議。據此,2015年衛福部進一步委託本文第一作者之研究團隊,進行與國際社會比較大規模研究之前驅性研究,無論研究對象、資料收集方式、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與範疇、問卷等,皆採取與國際接軌方式進行,探討我國18歲以上婦女遭受親密關係之概況、嚴重性、盛行率與求助。

本研究為一前驅式研究,研究方法與設計,除參酌上述三項國際性組織調查的衡量指標、調查方法與對象之外,主要參考防暴聯盟提供之建議,探討我國18歲以上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概況、嚴重性、盛行率與求助,做為下一階段建構可與國際社會進行跨國跨時比較大規模訪談調查研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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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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