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期 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2016年05月)
憨老家庭長期照顧需求及支持服務之探討——以到宅服務模式為例
在臺灣,絕大多數的智能障礙者是住在家中由家人照顧(王國羽,2007;周月清、王增勇、林麗嬋,2007;內政部,2013),主要是父母擔任照顧者,但父母會面臨老邁、辭世,甚至自己也需要他人照顧,形成智能障礙者與高齡父母雙重需求狀態,照顧者和被照顧者均變成照顧需求者的家庭,則稱之為「憨老家庭」(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15)或「雙重老化家庭」(王文娟,2011;陳政智、簡秀玲,2013)[1]。由於憨老家庭往往面臨「獨力照顧」的困境,基此,我國在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時,亦應將憨老家庭的需求納入考量,提供相關支持性服務措施。
依據國內學者的研究(林昭吟、林季平,2004;林昭吟,2008),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老年年齡之界定,可就幾個面向加以分析:若從勞動參與的情況檢視,最早自35-40歲開始即已陸續退出工作職場;若從身體功能狀態評估,45-50歲的生理狀況即逐漸退化;若從心理狀態和社會面向衡量,50-54歲的心態已顯老化,將降低社會參與的意願。此亦顯示目前35-54歲年齡層的智能障礙者,尤其需要支持性服務的介入,以減緩其生理和心理層面的老化現象,促進社會參與。
「無法走出來」?一直是憨老家庭的生活困境,亦是中高齡心智障礙者服務領域最主要的挑戰。如何將服務送到家?如何讓憨老家庭能有正向的服務使用經驗?如何讓憨老家庭「走出來」?如何讓老憨兒[2]可以使用社區資源豐富居家生活?以及,如何讓社會大眾認識憨老家庭,進而能夠成為在地化的社區自然支持系統及網絡?始終是身為身心障礙服務領域(尤其是憨老家庭服務方案)社會工作者念茲在茲的使命。
我國的長期照顧服務法於民國104年6月3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明訂,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以及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關於居家式、社區式和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項目中,明訂包括心理支持和社會參與服務,顯示生活支持、心理支持及社會參與服務之提供,亦為我國未來長期照顧體系必須建構的服務方式及項目。然而,現行政府所提供的服務措施,在生活支持服務方面,則較為受限,目前長照十年計畫居家服務的補助項目,僅限於個人照顧和家事服務為主,在補助時數的現實考量下,絕大多數家庭的服務優先選擇係以生理和身體照顧為主,較缺乏陪伴關懷及心理支持服務;至於在社會參與服務方面,則較缺乏服務資源和實務經驗。就此而言,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這方面開創性的服務提供模式,值得未來相關服務規劃與設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