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期 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2016年05月)
社區長照機構執行老人保護安置之困境
老年人口不斷的增加,「銀髮革命」時代業已來臨,而家庭結構的變遷,使得高齡長者的照顧問題變得棘手。2014年底,65歲以上人口比率為12.0%(老年人口數為280萬8,690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14)推估,2018年65歲以上人口比率約為14.6%將進入高齡社會,2025年比率將達20%,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化社會的趨勢不但是老人人口比例的持續成長,家庭照顧的需求也會隨之提升,同時也伴隨著老人虐待比例的增加(Schiamberg & Gans, 2000)。老人因所罹患慢性病種類與數量不同,失能程度不一,多元的疾病狀況及照顧需求,讓照顧者負荷與壓力大增,造成照顧者情緒、身體上的負擔,也可能導致老人受到不當照顧,嚴重的甚至會出現老人虐待。
依據內政部(2013)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中屬於老人虐待部分,2008年通報案件2,271件,2010年3,316件,2012年3,625件,幾乎逐年上升。文獻指出老人虐待是所有社會必需面臨的挑戰,它同時也是禁忌的議題,因隱私和羞愧而成為社會「隱藏的問題」(hidden problem)(Baker & Heikemper, 2005; Phelan, 2013)。由於老人受虐隱藏的黑數相當高,顯見老人保護工作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臺灣老人保護工作發展雖有20年的經驗脈絡可循,但相較於兒少及婦女保護,國內對於老人保護之各項服務流程或網絡資源,明顯較為薄弱及缺乏。高雄市在1994年5月成立長青綜合服務中心推展老人保護服務,是臺灣最早執行老人保護工作的縣市。而後中央政府於1997年修正《老人福利法》,增訂老人保護專章,其中第42條: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卓春英等,2011)。
保護服務是隨著司法介入而來,即維持成人最佳利益所需的法律關係,包括有關自決的權益。因此,保護服務最重要的概念仍以維護服務對象的利益為首要(李瑞金,1994)。縣市政府在執行老人保護工作過程中,則須藉由長照機構協助老人保護個案之安置事宜,因此,了解長照機構在協助安置老人保護個案時,所遇到的問題及困難,避免他們在實務上窒礙難行,極為重要。
本研究之目的係針對高雄地區長照機構承辦有關老人保護工作之業務執行者,進行焦點團體訪談,探討社區長照機構在執行保護案件過程中,與社政、警政、衛政等相關單位之配合情形,對於老人保護工作所牽涉的各層面,如法律議題、行政作業流程、專業及實務操作等各面向有何窒礙難行之處,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供未來公私部門執行老人保護工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