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2012年09月)
社會工作人員的陪同出庭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均屬於暴力犯罪之案件,這些暴力犯罪的屬性多為家庭關係或親密關係的暴力,其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甚鉅。尤其性侵害犯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者,均屬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法律上除了是被害人的角色之外,也是證人的角色,具有舉證的功能。為使被害人能夠在友善的司法環境下出庭,以尋求公平與正義,安排陪同人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規中所設計之協助被害人的機制。由於社會工作人員在被害人的保護過程中,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諸多法令已將社會工作人員納入陪同的角色,藉由陪同人提供被害人心理支持與穩定情緒,並增能被害人,以達到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的。爰此,本文從犯罪被害人的地位來探討社會工作人員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中之陪同人角色、相關法源及相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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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