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期 慶祝建國百年、社會福利專輯(2011年03月)
我國國民年金的規劃與實施
我國社會保險包括軍、公教、勞、農保、就業保險、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保險等。國民年金保險,通常乃係國家有關單位基於大數法則、風險分攤與社會連帶原理,以符合要件之國民為保險對象,針對老年、身心障礙以及死亡等事故,藉由國家補助與保費互助,提供相關基礎年金,以確保受益人基本經濟安全之一種社會保險方式。
全世界194個國家或地區中,已有170個國家實施老年、遺屬與身心障礙保障制度,而我國的國民年金經過14年的討論後,「國民年金法」終於在民國96年8月8日經總統公布,並明定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惟為回應農民及勞工之意見,並保障其既有權益,爰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農保與國民年金脫鉤,並放寬勞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期限,於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得以確定於9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國民年金法主要精神,在於將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約計400萬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能獲得「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原來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提供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的國民得到照顧。加上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我國正式邁入全民皆有保險年金保障的新世紀,同時也完成了臺灣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的最後一塊重要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