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期 社會服務民營化(2005年01月)
由撤回、駁回案件反思婚暴保護令之執行概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domestic violenceprotection law)(以下簡稱家暴法)自民國87 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實施後已超過六年,家暴法中的重要特色-保護令(protection order)亦運作了五年餘。國內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運作,不僅創下了亞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創舉,亦促成了政策制定由下而上、由民間再至政府的典範。然而,保護令制度源自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如美國、澳洲等),有其複雜之人文、社會、教育和法治觀念等背景,此一境外移入的新制度雖在各界萬般期待下催生而成,然其是否適應本土的狀況,能否與國內家庭倫理觀念相配合(沈方維,1999a),執行過程是否遭遇困境,受虐婦女權益是否真能獲得維護和保障,實有必要進行持續性的評估與追蹤。
尤其近來要求家暴法修法的呼聲漸增,更被提醒應對家暴法的運作結果進行全面的體檢;國內現有評估保護令成效的相關研究和期刊目前雖正在累積中,然其評估的焦點多集中在保護令的聲請程序及核發結果,因此,為提供不同面向的思考,本文則在參酌了法院保護令聲請案的相關資料後,擬由保護令被撤回、駁回的角度來思考保護令的執行狀況,以為關懷保護令運作者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