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期 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2016年05月)
獨立倡導服務與長期照顧品質
我國於104年6月3日訂定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6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這將是臺灣邁入老人獨立倡導服務的新紀元。
長期照顧所服務的對象常是失能、失智或失依者,當前臺灣的現象是入住養護機構之老人(特別是小型老人養護中心)以有家屬者比例最多。然而,未來臺灣老人人口大幅增加、少子化的現象更加嚴重之後,老人獨居與無家屬老人獨居於機構中之比例必然大幅增加。根據衛福部(2013)調查統計,65歲以上受訪者有11.9%為獨居者,較55至64歲間受訪者之5.7%高出許多。從實務工作者來看,社區中的獨居老人易受疏忽;無家屬老人獨居於機構中則易受肢體的虐待(黃松林,2011)。Cohen(1990)表示當老人嚴重失能時,不僅是專業人員,例如:醫師,甚至老人本身皆有一個迷思:失能的老人沒有能力展現其自主性與改變其生活及照顧服務的現況。倡導與充權(empowerment)行動的興起,可由內(個人)而外(社會)改變個人的行為與國家政策的發展。如何避免老人、無家屬老人獨住於機構中所產生之老人保護困境,已為當前極其重要的議題。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於102年開始主持推動老人獨立倡導服務,特別透過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之補助,在臺北市與臺南市進行相關之獨立倡導服務。初期倡導志工進入部分老人福利機構,針對無家屬之老人進行關懷,已有相當成效;103年執行第二年,除由原有之人力與區域外,加入臺中市區域,並納入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福利科,且加入了曉明基金會之協助支援,參考國外文獻資料及國內實行一年之實驗經驗,針對103年倡導人培訓課程規劃、督導方式做修正。
至104年持續執行第三年,方案計畫延續102-103年倡導服務,且著重於深化倡導機制、建構及實驗非指導式獨立倡導服務模式與相關指標,以及培力地方倡導團體。目前即將進入第四年,在初步完成培力中區地方倡導團體進入服務後,如何加強倡導,促進各地方成長開花結果,值得進一步研議倡導。
本文係針對當前老人獨立倡導工作進行相關之介紹,並對其內容與執行,進行初步之探討;另外,就其與長期照顧之相關性做敘述。具體而言,本文之探討目的如下:
1.針對當前老人獨立倡導相關工作進行介紹,說明老化先進國家其工作內容與執行方式。
2.分析老人獨立倡導與長期照顧之相關性與必要性,提供相關具體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