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期 社會安全網的實施與精進(2020年12月)
日本年金制度之改革:以企業年金為例
日本的社會安全保障制度,主要目的係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利,而藉由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得以實現日本國憲法規定所保障的生存權利(申育誠,2019)。然而,年金制度為實踐社會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環,特別是日本的公共年金始於1986年4月,採用社會保險制度將全體國民納入,設立以保障勞工權益為主的公共年金制度(申育誠,2020)。特別是,日本政府針對國內弱勢族群等對象,提出三層社會安全網的概念,第一層社會安全網為社會保險體系,第二層社會安全網為針對近貧者的促進生活自立相關政策,第三層社會安全網為社會救助(申育誠,2018),然而,日本公共年金可分為基礎年金(區分為第一、二、三號被保險人身分)(註1)、職業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制度以及企業年金制度,尤其是企業實施企業年金的比率從2008年的37.5%下降至2013年的25.8%,產生相關問題(內山博之,2016:54)。
其次,回顧1990年代,多數日本國民將企業年金之一次給付退休金運用於投資不動產,如一次退休金給付為例,則是有很多民眾作為緊急預備金,並多用於返還房貸,但是日本在歷經泡沫經濟破滅之後,因為所取得的不動產價格下跌,導致以不動產做為老後生活保障的形式逐漸產生轉變(久保知行,2019:60)。針對於此,企業年金的退休制度則產生重大變革,特別是,2000年以後年金制度因為受到外在經濟環境因素的影響,企業的終身僱用制度產生變化,企業年金逐漸轉型成為確定提撥制等的自己負責任型的年金制度,並強化個人的自我投資責任,而近年則由確定給付制度(Defined Benefit Plan, DB)逐漸轉型成為確定提撥制度(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並依照個人的職涯規劃選擇合適的退休保障方式,並自我揭露相關資訊,使政府的投資資訊透明化(壁谷順之,2019:34-35)。
尤其是,於2001年日本企業年金體制首次採用新型的確定提撥制和確定給付制。在確定給付制部分,參加的主要對象主要以勞動工作者為主,以協助資方以及受雇者長期建立穩定且安定的勞方和資方之間的關係;另外一方面,企業年金確定提撥制的對象主要以非正規勞動工作者以及中小企業的勞工為主要參加對象(葉崇楊,2018:381)。
由此可知,日本企業的年金體系主要依照就業勞工對象的工作特性,而採取不同的企業年金保障策略,透過日本政府的主導使得企業年金產生二元化外,且為因應非正規勞工的增加以及職種的多樣化特性,而針對企業年金確定提撥制進行一連串的年金改革。
另外,為保障老年基本經濟生活的手段之一係透過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國民年金以及厚生年金制度、以企業的保障為主的企業年金以及以個人的保障為主的個人年金制度,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公共年金以及公共年金以外的私人年金(崔桓碩,2018)。特別是,因為少子高齡化的影響,企業年金扮演補足公共年金不足的重要角色(久保知行,2019:58)。然而,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於2020年6月5日由日本政府公布2020年法律第40號「為了強化修正部分年金制度機能的國民年金法等的法律概要」,於2020年實施的公共年金制度改革以及法律概要主要分為,擴大適用受僱者保險的對象、修正在職時的年金領取應有方式、擴大年金領取者年齡層,實施確定提撥制、其他包括「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保險法」、「年金生活者支援給付金」的給付相關法律、「兒童扶養金津貼法」等相關法律。
基此,本文主要以日本政府於2020年6月5日所公布的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內容為主要探討對象,進而分析日本企業年金制度設計的特色以及規劃願景,以收他山之石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