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期 特刊(2002年12月)
高失業率、就業緊急補救措施與就業保險體制之建構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所公布重要經社指標中顯示民國九十年經濟成長率為負一.九一%,每人GNP(美元)為一二、九四一換算成臺幣為四三九、九九四元,一年下降一、二四七美元,下降九.六%之多,充分顯示我國經濟力衰退的嚴重性。GNP則預測為二、八五七億美元,下降二十六億美元,每人GNP則為一二、七五六美元,下降一八五美元。失業人口八十九年為二九.三萬人,九十年為四十五萬人,而九十一年一月為五一.二萬人。八十九年失業率為二.九九%,九十年失業率為四.五七%,九十一年一月又提高為五.一四%,高失業率的時代已經來臨,對社會和經濟所造成的衝擊已是十分的嚴重。
而政府部門為順應高失業時代的來臨也有相對應的創造就業機會方案如下:
(一)開拓就業機會。
(二)追求有準備的勞動力。
(三)建立具活力的勞動力市場。
政府亦落實執行勞工保險條例中的失業給付,而制訂明確實施方法,包括以下具體措施
1.明訂投保薪資百分之一為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
2.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的離職者請領失業給付。
3.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以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如一位勞工每月收入四萬元,投保薪資為三萬元,保險費為每月三○○元,一年支付三、六○○元,失業時可請領失業給付一八、○○○元,至多可領六個月,總計一○八、○○○元,或能發揮失業者之燃眉之急。
當然最直接的方法還是制訂就業保險法,立法院已完成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建構完整的就業保險體制,並將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但是此一就業保險法,以及在勞工保險體制內之就業保險體制是否能徹底解決失業問題,此一就業安全體制是否足夠完整,仍有其可討論性。尤其在政府改造計畫完成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升格為勞動及人力資源部。就業安全體制應具有確保全國性人力資源發展和勞動力提升之功能,亦具有確保全民工作權之效能。就業保險體制,更應該有全面性之規劃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