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期 青少年福利與發展(2003年09月)
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來看現階段青少年福利措施之施行
隨著社會福利的發展需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當年五月二十八日頒布施行(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七六七○○號令公布)。我國有關兒童的年齡界定始終以未滿十二歲之人為對象,並有其自成一格的「兒童福利法」規範相關之福利措施、保護措施以及罰則。相較於聯合國之兒童年齡界定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對象而言,經常在法源的引用上產生模糊地帶;因為,年滿十二歲至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我國另有「少年福利法」規範相關之福利措施、保護措施及罰則。
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之合併法規已經數年之努力,不論是政府相關部會所擬定之草案,或由民國組織所草擬之版本,再在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催生多年之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誕生一部規範我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這項創舉或可說是劃時代的作品,它把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法令整合,並將兒童及少年視為一個體,其年齡規範擴增至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對象(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謂:「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於兒童和少年之年齡界定仍有所區隔,不過,法令統整之後,我國有一部規範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的法令,並能夠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所界定之對象具有相通性。)。
有關新頒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現階段青少年福利措施和原來少年福利法所規範之福利措施有那些異同處?著實是本文擬探討的議題。首先擬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特色及其重點做分析,再就其「福利措施」做比較,並針對目前青少年之議題做說明,以期提供先進們一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