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高齡者醫療自主與監護制度之社會調查與法律分析
我國65歲以上人口於2018年已突破14%,隨著臺灣社會逐漸高齡化,老人照顧議題以及伴隨而生之失智症者保護等相關議題也浮上檯面。為了因應新增的需求,近幾年不斷有相關的重大立法形成, 其中最為重要且互有關連的當屬2019年施行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以及同年度於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中所增訂的意定監護。此兩制度皆提供本人在心智狀態健全時,得預先就未來心智能力退化之後的醫療決定或者是財產管理,立定照護計畫甚或選定第三人來協助執行。首先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之預立醫療制度,為本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可預先訂立自己於臨終之際有關末期醫療與安寧醫療的決定,或是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本人無法自己為決定時,協助其執行之前所預立的決定。而意定監護則使本人在喪失判斷能力之前,可事先與他人訂立契約,約定由該他人於自己受監護宣告時,擔任監護人並為本人處理事務,其事務可包括財產管理、生活照顧以及醫療決定。而本人所選任之監護人可為一人或多人,就上述負責的事項亦可有所分工,意定監護制度將相較於法定監護制度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的情形,更加符合本人的意願。是以,此兩部法律均宣揚相同宗旨,也就是對於病人或是身心障礙者之自主決定權的保護與尊重。隨著這兩部法律的完成, 宣告我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法制更注重本人的自我決定權,同時,此一修法方向也合乎歐美國際潮流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強調的價值。
雖然法制度的應然面已有所準備, 但社會的實然面是否已追隨上法制度的腳步,則有進一步探知的必要。亦即國民是否真的認為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的自我決定權具有重要性?還是一般社會大眾仍依循既往的習慣與模式,認為由家屬來代為決定就好?則立法者大費周章、用盡苦心所要保障的自我決定權,是否屬於好高騖遠、反於社會民情的制度?此惟有透過社會意向調查才可得知。
此外,無論是上述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或是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中,透過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來選任意定監護人,皆須經由一定的程序, 前者必須先經過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在此過程中除了醫師、護理師、社工師等醫療人員外,還包括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共同參與。此外,目前政府尚未透過健保或公務預算給付醫療照護諮商,故民眾仍須以自費方式尋求服務, 費用多為依據醫療院所收費標準而訂。而後者於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中,須經公證程序,而支出公證費用。此皆有可能影響民眾預立醫療決定或選任意定監護人之意願,故有進一步探究民眾意願的必要性。
因此,為了解社會對於自我決定權的實然狀態,本研究於科技部補助計畫中設計一份問卷,欲探知一般民眾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以及成年監護制度的知能、需求與期待。以下將先簡述本文設計問卷的過程,其次說明民調結果,最後檢視立法意旨與民眾意向的關連,並提出反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