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淺談對我國東南亞籍母親之賦權——從我國親權裁判困境分析談起

監察院曾於2018年完成「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之相關權益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王美玉、尹祚芊、仉桂美、蔡培村、劉德勳,2018),報告中明確指出外籍配偶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在過程中也備受刁難,甚至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滿腹辛酸;且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受暴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之多,但遭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如要離婚, 必須在臺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才能繼續居留,否則將失去居留權,致使外籍配偶隱忍受虐,其中悲苦心酸不言可喻;另依現行法規,外籍配偶離婚後在臺繼續居留於子女成年時,若尚未歸化我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即會面臨必須離境而被迫與子女分離的處境,違反兩公約所稱「家庭團聚權」的基本權利,足見外籍配偶離婚後之母親權利受到嚴重之剝削。

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均簡稱CEDAW)第1條明文規定: 「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亦即,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 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CEDAW第2條參照)。另按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第9條亦規定: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除非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並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且除非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各國亦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

雖東南亞籍配偶離婚原因複雜,如生活適應、溝通不良、家庭財務問題、個性不合、外遇、婆媳及姻親困擾、配偶不良嗜好及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攀升之外在經濟因素等原因所致(詹火生,2014),然有關其來臺結婚後多久離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親權裁判結果等統計數據,皆付之闕如(王美玉等,2018),加以,東南亞籍配偶倘於親權裁判無法爭取到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離婚後勢必被遣返回國,影響鉅大。故本文將透過呈現東南亞籍配偶離婚後親權行使困境之弱勢,以思考突破此等困境之道,期能保障東南亞籍母親應有權利與維護未成年女子之最佳利益。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20/11/18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425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