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婦保案件的家事調解技術——社會工作人員的觀點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2019年全國家庭暴力案件共有50,174件屬於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包括婚姻中、離婚關係、以及同居關係),約占全體家庭暴力案件五成的比重。其中,超過八成的被害人(註1) 生理性別是女性,共41,039件,也是所謂「婦保案件」(註2)的成案主要來源之一。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共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事件,除保護令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等「丁類事件」以外之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然而研究指出,50%-80%尋求家事調解的家庭有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存在。這表示大部分家事調解案件可被歸類為有暴力形式, 調解工作者必須處理暴力議題(Taylor, 2004)。因此實務上即使是「丁類事件」當中的保護令事件(註3),如果家事調解委員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和豐富的婚姻家庭議題實務經驗者,法官亦可依職權委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司法院,2014)。
案例:聲請人P女(註4),33歲,2020 年1月與同樣來自外島的30歲A男結婚, 兩人目前以地攤經營維生。P女在2019年9月與相對人45歲R男離婚,結束10年婚姻。P、R兩人育有龍鳳胎一對,目前就讀小學四年級。R男與大學同學B女曾有2 年的婚姻紀錄,R、B二人從大學交往到32歲結婚,因R對B有肢體暴力而遭判決離婚。P也曾在2010、2012、2015、以及2018年因R對P肢體暴力而申請保護令獲准,並於2019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由R 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為單獨監護。R與P 離婚之後,獨自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也沒有跟年邁的R父母同住,靠著專利發明以及技術移轉就有很不錯的收入。聲請人P因為無法順利探視未成年子女,故由家事服務中心社工協助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權行使之申請,並由社工陪同出席調解。
本文試圖由社會工作人員角度來討論上述婦保案件的當事人(註5)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進行家事調解時,家事調解委員可能需要使用的技術。除希望可以做為家事調解委員處理婦保案件上的參考外,也可作為社會工作人員在面對婦保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時,可以參酌的技術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