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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公私協力推動受暴婦女生活重建方案

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其中一個條款就是要求各國推動反婦女受暴之工作; 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將性別暴力定義為既是健康議題,也是人權議題,其形式包含心理暴力、肢體暴力、性虐待以及各種影響女性「性與生育健康」的暴力行為。簡言之,性別暴力一詞是指基於性別差異而讓某一性別的人容易遭到另一性別者的暴力對待,並可能對被害人造成生、心理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包括親密關係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等均屬之。

衛生福利部104年進行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有1.1%的婦女表示最近1 年曾遭受過家庭暴力;而有0.5%婦女表示最近1年曾遭遇過性騷擾、0.1%曾遭受性侵害。近幾年來,許多國際及社會新聞均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及討論,也間接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暴力議題的認知,但相較於男性,女性更容易暴露在經濟暴力與性暴力的情況中。

隨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施行,我國在性別暴力防治及人身安全保護也邁入新階段。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各部會、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防治網絡單位協力推動各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政策措施。以往各地方政府對被害人的服務,多停留在危機處理的階段,較缺乏以被害人需求為中心的中長期服務方案,且相關保護扶助資源過於分散,亦容易造成個案在轉介服務的過程中流失,而多數受暴婦女在離開庇護處所後,約有四成五左右的人會脫離暴力關係而選擇自立,對於想要建立自立生活的婦女而言,居住、就業、經濟及子女照顧是影響自立生活是否能穩定維持的四大要素(杜瑛秋,2017)。為陪伴不同階段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面對各項生活重建議題,深化個案服務內涵與成效,如何結合公部門具公權力且掌握行政資源,及私部門具彈性創新的特點與優勢,發展各項多元服務方案確有其必要性,期待透過相關政策的完備與落實,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以下將針對我國近年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創新整合且具復原意涵之服務方案,包括家庭暴力一站式多元服務方案、家庭暴力被害人中長期庇護服務、性侵害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等依序做進一步的說明,期從現況執行及問題檢討分析中,找到策進作為,讓服務發展更為普及、有效並符被害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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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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