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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從性侵害案件判決看司法對婦女人身安全的保護

根據衛福部(2020)性侵害犯罪防治統計資料,從性侵被害人的性別來看, 女性為絕大多數。而從婦女福利的角度來看,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在人身安全的議題上,最令女性感到恐懼擔心的犯罪行為,應屬性侵害(黃源協,2016)。也因此,臺灣對於性侵害犯罪的防治,除了在「刑法」第十六章規定了「妨害性自主罪」,也有1997年1月12日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前者「刑法」的定位是對於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的處罰;後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定位,是在性侵害犯罪的預防、對被害人在法律上與醫療上的協助,以及對加害人的治療。顯然在法制上,臺灣對於性侵害的防治應已完備。

然而,法制上的完備並不足以防止性侵害案件的發生,司法的審判與執行也是防止及遏止性侵害犯罪行為發生的一環。在臺灣,不時可以看到性侵害的司法判決經常遭到量刑太輕的批評,認為目前司法的判決不僅無法使犯罪行為人受到應有的遏止作用,也無法對於婦女提供足夠的人身安全保護。為了解決民怨,司法院啟動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在做法上,司法院先推出「量刑資訊系統」。胡宜如(2016)指出,這個量刑資訊系統可以提供相關判決中,最高刑度及最低刑度等量刑分布,同時可以連結判決書,可以讓法官了解量刑全貌,更可以提供法官量刑的行情建議。但是,在司法院推出「量刑資訊系統」的司法改革後, 依然有許多性侵害案件輕判的批評(劉怡顯,2015;楊國文,2017;陳書芳, 2017;郭豫珍,2017)。

後來,司法院在2018年8月印製「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其中第12至第15頁提供妨害性自主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司法院,2018a)。司法院更在同時頒佈「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明文條列量刑及定執行刑之原則及注意事項。在宣告刑的裁量,揭示禁止就構成要件事實雙重評價原則、兼顧有利不利情狀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且,要區分刑法第57條各款審酌事由為犯罪情狀事由及行為人情狀事由,更要說明各款事由審酌之目的,並列出各審酌事由之具體項目及內容。也促請法官參酌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及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之建議,妥適量刑(司法院,2018b)。

因為司法對性侵害案件如果傾向輕判,傳達出的訊息,是性侵害案件不是重大案件,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也不大,所以,法院才會予以輕判。這樣的訊息不僅是忽視被害婦女性自主權的被侵害而已,也是忽視被害婦女人性尊嚴的被踐踏。而且,這樣的訊息不僅對犯罪行為人及社會是無法產生威嚇的效果,同時也是變相地鼓勵潛在的犯罪行為人犯罪,因為性侵害案件都會被輕判。這樣的氛圍,將會減弱司法對婦女人身安全保護的功能,也會讓臺灣的婦女深陷人身不安全的恐懼當中。

正因為婦女的人身安全是婦女福利的最基本需求,如果婦女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無法得到國家司法的保護,國家提供再多的福利資源與服務,對婦女而言,一切都只是徒然。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以刑事司法判決書為研究對象,實際檢視臺灣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在司法院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與「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的司法改革後,是否已改變法院輕判的慣性?抑或是此波的司改仍然沒有改變法院輕判的慣性,國家司法對婦女人身安全保護的功能仍未能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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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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