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期 婦女賦權與保護(2020年09月)
障礙女性培力:CEDAW、CRPD 與相關文獻探討
眾所皆知性別平等或性別正義是國際人權的核心,相關人權公約(如兩公約) 都禁止歧視及促進平等,然而身心障礙者卻被忽略,無庸置疑,障礙女性(註1)培力在國內更是新興議題。
我國障礙者人數約120萬,占總人口5%,其中障礙女性約占總人口2%- 2.5%,即我國約有50萬障礙女性,包括障礙女童及老年障礙女性,人數相近我國原住民總人數及新移民。然障礙女性長年被婦女與社福團體忽略,也被社運及婦運雙重邊緣化(周月清等,2017a),包括國內性別主流化推動以來。周月清等(2017b)「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性別分析初探」研究發現國內障礙性別資料處於邊緣位置,障礙福利服務看不見障礙/ 性別,包括障礙者組內統計資料只限障礙者生活需求和勞動調查,國家每年出版性別圖像,有性別分析但無障礙性別交叉資料。當論及培力議題時,也被相關性別與社福研究或性平相關探討忽略(周月清等,2018)。因此,積極倡議障礙女性培力的實踐,有必要針對障礙女性培力的相關定義、文獻予以探討。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 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我國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CEDAW(CEDAW 資訊網,2020)。障礙女性理當涵括在CEDAW所有條文,遺憾的是自CEDAW 發表後近四十年來,障礙女性最容易被忽略。2006年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2008年正式上路,我國於2014年八月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第六條針對障礙女性,其中第三點強調「發展方案和行動予以充權/培力障礙女性」,各國需制定適當措施,確保障礙女性全面發展、地位得以提高、能力得到增權/培力(詳見周月清、林沛君,2017)。
本文目的在探討並收集國內外針對培力障礙女性的相關文獻;期待可提供我國針對培力障礙女性之障礙組織倡議、相關單位制定措施及相關研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