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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期 大陸與外籍配偶(2004年03月)

社會工作短期處遇之介紹

在1960 年代以前,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受到Freud 所建立的精神分析理論影響,認為案主的問題與行為模式,是受到其早年生活經驗、人格特質與潛意識等內在因素的影響,因此,在進行案主問題的評定(assessment)時,社會工作者不能只針對表象問題進行處遇,而是必須協助案主整理、釐清早期生活經驗對其目前問題的影響,透過問題內在肇因的處理,協助案主進行人格改變與重整,才能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Goldmeier, 1976;Fanger, 1995;Reid, 1997)。當然一個人的人格特質要產生改變,必須藉由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二者在處遇過程中長時期的投入,才有可能達成,這也是社會工作長期處遇(Long-term Treatment)的主要理論觀點。

但是上述這種長期處遇或是開放性的治療,除了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之外,對於案主處遇的結果,經相關研究證實(Ewalt, 1976;Klier, 1981;Koss & Butcher, 1986 ; Epstein, 1995 ; Fanger, 1995;Reid, 1997)也並不具有很顯著的效果。分析其可能的原因,Wolbe(1965;引自許臨高主編,1999)認為在長期的處遇過程中,案主會一直產生抗拒的行為,並且混亂的完成治療全程;此外,案主的問題或是危機性質會因為時間改變而變動,因此當處遇時間過長時,案主當初面對的問題類型已有改變,其想要解決問題的動機也可能降低(Perlman, 1957;引自Fanger,1995;Rapoport, 1967;Reid & Epstein, 1972 ; Reid, 1978 ; Payne, 1997 ; Reid,1997;廖榮利,1987;周玟琪、葉琇珊等人譯,1995;曾華源,2002a,2002b);由於問題不斷的變動,因此採取長期處遇來協助案主時,可能會發生案主產生其他的需求,需要社會工作者協助其新生的問題,而影響了長期處遇的效果(Klier,1981)。

因為上述長期處遇出現的問題與限制,一種強調簡短(brief)、有時間限制(time-limited)、有時間效果(time-effective)、集中於標的問題(targetproblem)處置、對於案主問題解決迅速(resolved rapidly)的短期處遇(Short-termTreatment)便在1960 年代之後被廣泛運用,也成為與長期處遇相抗衡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Reid, 1978;Blizinsky & Reid, 1980;Fanger, 1995;Payne, 1997;Reid,1997;廖榮利,1987;周玟琪、葉琇珊等人譯,1995;曾華源,2002a)。許多的學者認為(Blizinsky & Reid, 1980;Fanger,1995;Reid, 1997),長期處遇與短期處遇最主要的差別便是「時間」,在這裡時間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所謂的短期處遇大概是在2〜3 個月完成6〜10 次的會談(Smith,Glass & Miller, 1980;Koss & Butcher,1986;Garfield, 1971, 1978, 1986, 1989;引自Fanger, 1995),最多不能超過半年20次會談(Reid, 1997)以解決案主之問題。

在本文中,筆者為文主要的目的,在於將短期處遇做基本的介紹,讓讀者對短期處遇有基礎的認知與瞭解。本文分作四個部分:一、針對短期處遇在社會工作領域的歷史發展作簡單的介紹,以瞭解短期處遇的發展過程;二、介紹短期處遇重要的概念,包括以處遇目的為焦點、案主增強權能、與長期處遇的比較、案主選擇的標準等概念的介紹,以掌握短期處遇的重要概念;三、針對短期處遇中二個重要的取向作介紹:認知行為取向、任務中心取向;四、探討短期處遇之限制。希望透過此四部分的介紹與討論,可以協助讀者對於短期處遇有更全面的認識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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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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