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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期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與前瞻(2019年12月)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10年回顧及前瞻

壹、前言

1980年我國通過殘障福利法,開啟 我國身心障礙法令制度,此法主要是立 基於慈善救助觀點,期待透過殘補式福 利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1997年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身心障礙 者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視為基本保 障;而2007年全面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則是主 動參採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通過的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及尊嚴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Right and Dignity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即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簡稱CRPD)之 前身,以人權模式精神通盤檢討修正身權 法,強調障礙是個人與環境互動結果,必 須積極消弭障礙,包括以積極福利與權益 取代消極救濟,對個別身心障礙者特殊需 求給予支持服務等方式,保障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 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 

2007年身權法全面修正的重要意義, 除了是確立與國際接軌的方向,這也是 國內首次將社會福利立法提升到權益保 障位階,將身心障礙者視為獨立自主的個 體,與一般人享有相同權益,彰顯過往社 會福利的「案主」不再僅是爭取福利,而 是更在乎個人的人權與社會正義(林萬億,2014),同時,亦引進「國際健康 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做為身心障礙鑑 定依據,並設立需求評估制度,成為身心 障礙服務取得的整體評估機制,至此,我 國身心障礙福利的價值理念與實質內涵正 式邁入新的里程碑。

為了展現我國積極參與、維護國際人 權事務之決心,我國在2014年施行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簡稱CRPD施行法),這是繼201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第五個透過施行法方式,自主 宣示履行聯合國通過之人權公約,要求各 級政府機關依照CRPD的精神全面檢視 及調整各項法規及行政措施,逐步漸進地 為身心障礙者建立友善無障礙的社會。因 應身權法的大幅修正,以及 CRPD施行法 的通過,我國一方面落實從鑑定到需求評 估,再到服務轉介與提供的過程,一方面 積極建置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致力於可近 性環境之建構,在在都是希望讓身心障礙 者能夠自主選擇在社區生活的方式,實踐 個人最佳福祉。

作者 : 簡慧娟、尤詒君、吳宜姍
關鍵詞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身心障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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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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