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嘉義縣四個福利服務機構承接公設民營的衝擊與回應
壹、前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國家在 社會福利的財務支出不斷的擴充,漸進至 1970 年代,西方福利國家對經費擴張與 服務效果有所檢討與反省而有福利國家危 機概念的提出。1980 年後因新管理主義及 福利多元主義的興起,促發社會福利民營 化的新思潮,其中心思想強調在福利與服 務的提供上,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承擔者, 政府可以透過購買式、契約化的方式來鼓 勵民間部門參與,以強化服務提供的效能 與民眾使用之親近性(Savas,1993;Smith and Lipsky,1993)。
在 1980 年代,台灣的社會福利發展 受西方民營化思潮影響,再加上政府社福 資源有限,遂鼓勵擴大民間參與。1990 年 後由於解嚴,產生民間力量的興起和民意 的高漲,一則促使政府社會福利預算顯著 增加;另則伴隨對政府科層體制的不滿和 不信任,迫使政府推動「組織再造」來精簡公務人力。施教裕(1997)指出,在政 府逐年增加社會福利經費預算卻不見行政 或專業人員增加的吊詭情形下,地方政府 仍先後完成許多大規模的福利服務硬體設 施。因為硬體設施的經費財源大部分是來 自中央政府補助款,地方政府僅提供土地 和少許配合款,因而並不造成額外的財務 負擔。不過,硬體建築完成後的經營管理 及維護,則不是地方政府所能負荷的。再 加上1990 年代以來,台灣社會產生許多 新的社會問題和福利需求,因此政府須加 強和增辦新的服務計劃和方案。在政府人 力未隨著服務措施而做適當擴編時,委託 民間單位經營管理與提供服務遂成為地方 政府的選擇。而前述的解嚴後和2000 年 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政府對非營利組 織(NPO)採取扶植策略,使得非營利組 織如雨後春筍冒出,初創的NPO 在眾多 的競爭者需爭取資源以達自給自足,並實 現組織的使命與願景;所以,爭取政府委 託案獲得相關資源,便成為NPO 發展的 策略。
嘉義縣「婦女暨青少年福利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婦青中心)位嘉義縣朴子 市的人民團體大樓之第四層樓,該大樓為 地上四層,地下一層的建築,在 1997 年 8 月完工後,一樓由嘉義縣婦女會、二樓由 嘉義縣記者公會管理,三樓由嘉義家庭扶 助中心購置、四樓則為嘉義縣政府所有。 1998 年嘉義縣政府將四樓所屬之空間在爭 取內政部補助硬體修繕費後,設置「婦青中心」,並在2000 年 3 月配合社會福利 民營化之政策,透過甄選選定台灣兒童暨 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簡稱「嘉義家庭扶助中心」)經營管理。爾後婦青 中心陸續由紅十字會台灣省嘉義縣支會、 嘉義縣私立天主教安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嘉義縣紫藤婦幼關懷協會等不同 的 NPO 來承接,如下表 1:
本文訪談上述四家承接的NPO 相關 的決策人員與縣府負責婦青中心的科長 (如表 2),以實務工作者的觀點來呈現 嘉義縣婦青中心於2000 年 3 月至2018 年 12 月委託給 NPO 執行公設民營,各家NPO承接的原因?承接後面臨的衝擊為 何?在面對問題衝擊時,各家NPO 的因 應之道?最後並提出建議以供政府及NPO在承接公設民營業務方案時的參考。
作者 : 沈明彥
關鍵詞 : 公設民營、社會福利民營化、非營利組織、N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