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同中有異?政府契約委託對受託 組織發展的影響——以臺灣五個兒少福利機構為例
壹、前言
我國政府的社會服務輸送體系從 1980 年以前公私部門平行發展服務輸送,到 1980 年中期的方案委託服務輸送模式,並 於 1985 至 2000 年期間以公設民營方式廣 推各式社會服務,受託單位由徵詢意願到 公開招標,2000 至 2005 年時期,開始將 照顧服務產業化,2006 年政府社會福利方 案委託開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非營利組織 以公開競標方式與政府合作,許多非營利 組織也因此陸續設立與發展。這些服務輸 送合作模式的發展過程中,減少了政府直 接提供福利服務的角色,但也促進民間部 門提供更多創新有效能的服務。
劉淑瓊教授(2006)在「競爭與選 擇:論臺灣社會服務契約委託之市場理性」 一文中指出,臺灣在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方 面的契約委託案件數,從 2001 年 37 件至 2005 年 122 件,合計有 364 件,五年間委 託案之成長率達230%;婦女服務方面的 契約委託從 2001 年的 6 件增加至 2005 年的 42 件,五年間也成長6 倍之多,可見 社會服務契約委託方式已成為政府社會服 務輸送的主要傳遞模式。2006 年政府將社 會福利方案委託開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非營利組織以公開競標方式與政府合作, 許多非營利組織也因此陸續設立與發展, 更重要的是,此契約委託的經費成為許多 組織發展與生存重要的經費來源(魏季 李,2015)。對非營利組織而言,除需仰 賴社會大眾支援外,政府契約委託更是提 供其生存資源及組織合法性的重要有機體 (官有垣等,2002)。在經歷政府契約委 託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許多非營利組織參 與其中,特別是許多合作關係也從非制度 化到制度化,因而經歷了與政府契約委託 合作的不同階段與歷程,在這歷程中非營 利組織本身也因此而逐步發展與成長。
作者 : 魏季李
關鍵詞 : 非營利組織、契約委託、組織決策、組織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