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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同中有異?政府契約委託對受託 組織發展的影響——以臺灣五個兒少福利機構為例

壹、前言


我國政府的社會服務輸送體系從 1980 年以前公私部門平行發展服務輸送,到 1980 年中期的方案委託服務輸送模式,並 於 1985 至 2000 年期間以公設民營方式廣 推各式社會服務,受託單位由徵詢意願到 公開招標,2000 至 2005 年時期,開始將 照顧服務產業化,2006 年政府社會福利方 案委託開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非營利組織 以公開競標方式與政府合作,許多非營利 組織也因此陸續設立與發展。這些服務輸 送合作模式的發展過程中,減少了政府直 接提供福利服務的角色,但也促進民間部 門提供更多創新有效能的服務。
劉淑瓊教授(2006)在「競爭與選 擇:論臺灣社會服務契約委託之市場理性」 一文中指出,臺灣在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方 面的契約委託案件數,從 2001 年 37 件至 2005 年 122 件,合計有 364 件,五年間委 託案之成長率達230%;婦女服務方面的 契約委託從 2001 年的 6 件增加至 2005 年的 42 件,五年間也成長6 倍之多,可見 社會服務契約委託方式已成為政府社會服 務輸送的主要傳遞模式。2006 年政府將社 會福利方案委託開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非營利組織以公開競標方式與政府合作, 許多非營利組織也因此陸續設立與發展, 更重要的是,此契約委託的經費成為許多 組織發展與生存重要的經費來源(魏季 李,2015)。對非營利組織而言,除需仰 賴社會大眾支援外,政府契約委託更是提 供其生存資源及組織合法性的重要有機體 (官有垣等,2002)。在經歷政府契約委 託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許多非營利組織參 與其中,特別是許多合作關係也從非制度 化到制度化,因而經歷了與政府契約委託 合作的不同階段與歷程,在這歷程中非營 利組織本身也因此而逐步發展與成長。

本文主要是延續作者在2015 年對家 扶基金會所做非營利福利機構與政府的契 約委託過程的決策與影響研究後,以相同 的質性訪談題綱於2015 年開始進行其他 四個兒少福利機構的主要決策者訪談,並以相同思考脈絡整理這五個組織在接受政 府契約委託時,不同組織的受託過程與考 量,以及探討受託後對組織發展的影響。 表 1 顯示此次訪問的五個機構基本背景資 料,包含組織設立時間、宗教類型、初設 性質、受託比例、組織員工規模與預算等, 研究議題聚焦在組織受託的考量及受託後對組織發展的影響,期待彙整這些組織與 政府契約委託合作的重要決策考量與組織 發展的影響,做為非營利組織在與政府契 約委託合作時考量的參考,並從中發現不 同組織狀態是否呈現異同決策思考與組織 發展的影響,進而對受託組織及政府提出 契約委託制度之政策建議。
 
同中有異?政府契約委託對受託 組織發展的影響 -- 以臺灣五個兒少福利機構為例
 

作者 : 魏季李
關鍵詞 : 非營利組織、契約委託、組織決策、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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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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