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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社會福利服務委託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影響與挑戰:以喜憨兒基金會為例

前言


自 1983 年內政部訂定「加強民間力 量推展社會福利實施計畫」,開啟了國內 購買式服務契約,臺灣社會福利服務委 託的推行,已將近有36 年的歷史( 黃琢 嵩等,2005)。在推行初期,主要受到西 方思潮如「福利多元主義」、「社會服務 民營化」等的影響,政府開始將法定的社 會服務以契約的方式,委託給民間團體執行( 劉淑瓊、孫健忠,2011);而當時,許 多非營利組織在其發展初期,於符合其使 命目標的前提下進行承接,在相對穩定的 財源支持下,進而逐步成長。但在民營化 不斷推行的同時,政府與民間單位的委託 關係也遭遇了許多困境,並觸發許多的探 討與反思,主要在於此服務輸送過程中, 雙方關係的對等性、彼此對於權利義務的 認知差異、政府的管理程度及組織的使命 飄移等議題。而在1999 年,以工程為主 要適用對象的「政府採購法」通過,同時 也將社會福利服務的委託納入規範,對於強調個別化服務需求的社福單位,在許多 層面上都造成了相當大的衝擊與影響( 林淑馨2018,黃琢嵩等,2005;劉淑瓊, 2001)。 

喜憨兒基金會創設於1995 年,前身 為 1992 年所設立之「高雄市智障者福利 促進會」,為一群心智障礙者的家屬所 發起,主要服務高雄地區的心智障礙者, 希望能創造更加符合憨兒特質需求的服務 空間。之後,於1995 年成立「財團法人 喜憨兒文教基金會」,以服務全臺灣更多 的心智障礙者;而隨著各項服務的拓展, 2001 年 10 月完成法人登記,成為「財團 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在喜憨兒 基金會發展至今的24 年中,結合政府與 社會資源,以「創造心智障礙者生命的尊 嚴與喜悅」為使命,「終生教育 終生照顧」 為願景,希望協助心智障者能獲得全心全 意的照顧,及獨立自主的能力。目前在高 雄、臺南、新竹、桃園及大臺北等地區, 共設有約78 個服務據點,包含各項政府 委託及補助之庇護工場、日間照顧中心、日間作業設施、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及失 能日照中心等。 

本文將探討喜憨兒基金會在發展過 程中,社會福利委託對其發展的影響與因 應,包含在組織人力調整、經費資源的運 用、契約行政管理、專業品質效能及市場 競爭挑戰等面向,同時提出未來對社會福 利委託之展望,希望能開啟政府與民間更 多元豐富的合作空間。

 

作者 : 楊琇雁
關鍵詞 : 社會福利服務委託、非營利組織、公設民營、協力關係、契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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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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