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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從預算編列與議價方式分析政府與民間在社福方案委託中的地位

壹、緒論


今年三月監察院提案糾正衛福部應 改善社工勞動權益問題,並指出衛福部數 點疏失之處;其中,特別提到地方政府長 期在委託社會福利團體辦理社會服務經費 中,未編列加班費、交通費、產假、休假、 訓練、督導等人事及行政成本,政府節省 成本卻轉嫁社會福利團體,造成社工勞動 條件不佳,有損服務品質。此糾正案內容 正將臺灣社會福利民營化後,長久以來存 在社福服務方案委託關係中的預算編列問 題暴露無遺。按西方國家在1970 年代因 為經濟危機所帶來的政府財政危機,與戰 後高度發展的福利國家所衍生出的龐大政 府科層體制所帶來的無效率,遂逐漸有社 會福利領域民營化(privatization)的趨勢; 期透過非營利組織在社會服務上的參與, 促進服務效率與品質,並降低政府服務成 本。回顧臺灣自九〇年代初期以來,各項 包括婦女、兒童、少年、障礙者、老人等 各項社福法規陸續通過施行,社福服務成為政府除現金給付外的重要業務。對之, 內政部曾在1997 年制定《推動社會福利 民營化實施要點》,讓臺灣的社福服務民 營化有了法源依據。其後,臺灣也在 1998 年通過、1999 年正式實施《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深刻影響了政府實施 社福服務的方式。目前臺灣法定社福服務 民營化方式,包括有補助、公辦民營、方 案招標等方式,其中,方案招標委託較為 常見(卓春英,2017),主要以《採購法》 所規範的勞務採購契約關係為規範基礎。 2017 年 7 月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以 下簡稱工程會  已針對各級機關辦理社會 福利服務採購程序,另函頒《機關委託社 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以為依循; 同年 8 月所修正公布「機關委託專業服務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已於第 3 條專業 服務定義規定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並 增訂第 9 條機關得依議價廠商合理報價訂 定底價並照價決標之情形。然而,依循工 程會所函頒的手冊及子法修訂是否能解決 社會福利服務委外的實務問題,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臺灣政府透過招標委託方式,將原本 政府應該做的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財源委 由非營利組織來辦理,迄今也已有二十 餘年。然而,許多非營利組織和學者早在 數年前就在公開會議上提出政府採購法制 下社會福利服務委外的契約關係中常無法 提供足夠資源,亦與今日監察院的糾正案 有關社福服務預算編列不足的內容互相呼 應;其徵結在於政府將社福服務委託方案 委外給非營利組織前之預算編列與決標後 之議價過程,究竟在實務上是如何進行, 以至於造成了今日政府轉嫁成本給承辦的 非營利組織、甚至損害了專業工作者與 服務品質,值得進一步分析討論。台灣 社會福利總盟(以下皆稱「總盟」)在 2018 年承接了衛福部的「建立友善夥伴 模式  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研 究案」,曾透過網路問卷的量化調查以及 數場焦點座談,對目前社會福利方案招標 委託過程中有關預算編列以及議價實際運 作狀況,有深入的訪查與檢討。因此,本 文即是透過解析這些關於方案委託的預算 編列與議價的實證研究資料,說明目前政 府與非營利組織在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委託 關係中的地位。


作者 : 林倖如、潘若琳、周怡君
關鍵詞 : 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委託、預算編列、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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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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