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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期 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體制(2019年06月)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契約委外的經驗與展望

壹、前言

臺灣社會福利發展,在 80 年代受西方 民營化思潮影響,復因政府資源不足,乃 鼓勵或擴大民間參與,臺北市政府和內政 部陸續訂定有相關行政規則,並訂定相關 「委託契約書範本」,據以推動( 江亮演、 應福國,1995:54-56)。二十年前,本文作 者得有機會參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契約委外制度建置工作,以承辦人 角色協助於中華民國 ( 以下同 )88 年 6 月 6 日訂定發布的「臺北市市有社會福利服務 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要點」[其 前身應為 73 年 6 月 1 日所訂定發布之「臺北市政府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專業機構 辦理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原要點,由於 內容已全數翻新,時原要點亦未予廢止, 故 88 年所訂定者,應屬新訂要點]。政府 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自 88 年 5 月 27 日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函釋社會福利 公設民營案均適用之,相關行政規則嗣經 調適另歸整作業手冊,循採購程序辦理。

 


作者今於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 稱本局)服務,擔任法制人員工作,因緣 際會,又有機會來協助整理新北市政府以 契約委託方式辦理福利服務方式,並試圖 從社會工作及法制專業角度,來整理地方 實務經驗,供社會福利公私部門參考。驚 覺這是歷史的偶然還是必然?或許應說歷 史的偶然成全歷史的必然。本局為新北市 政府推動社會福利工作重要機關,任務經 緯萬端,服務對象從出生到安老,尤其對 經濟社會條件處境相對較不利者予必要照 顧。並以「豐富社區、弱勢優先、性別平 等、跨代共榮及偏區照顧」作為施政五大 願景,由於公部門人力資源相應於社會福 利問題需求增加,顯有不足,加上科層體 制有較多限制,更有需藉由雙務契約註1 的方式,鼓勵及結合民間資源以擴大服務, 並妥為連結運用民間組織據點及彈性,提 供可親性與可近性的在地福利服務。 

由於契約採取委外或補助,所涉及 的法令架構有別,其經費核銷的作法也不 盡相同。為利於政府行政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有函釋「社會福利服務」 若採「補助」的方式,原則上得不適用採 購法 黃鈺華、蔡佩芳、李世祺,1999: 21)。端視當項業務究係屬法定義務事項, 或其性質較屬政策性或創新性方案而定。 如係為辦理實驗性或重要政策方案,而非 屬法律規定所明定之應辦事項,通常會選 擇以補助方式辦理;至於「公設民營」等 案件,由於除公有設施的經營管理外,主 要為辦理提供社會福利專業服務,屬採購 法所定之勞務採購,且適用採購法第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委託專業服務要件, 乃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委託辦 理專業服務。易言之,行政行為固有選擇 之自由,惟為利於公平競爭及符合法定程 序,關於合作對象之產生,多仍採行公開 評選方式決定。且無論是以委託或者補助 的方式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均須講求績效 責任,讓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為利於 議題討論,且有別於補助,對於民間單位 影響層面較廣,本文乃設定以契約委外為 論述的範圍。

 

 

作者 : 黃鼎馨
關鍵詞 : 契約委外、公設民營、友善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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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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