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期 社會安全網(2019年03月)
傾斜的天秤:從供給與需求論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發展困境
壹、前言
國際社會因為1960 年代人權運動興起引發對替代家庭功能之家戶外安置( 即機構安置) 服務的反省, 因而在正常化呼聲中形成去機構化運動(deinstitutionalization), 並繼而形成替代的社區生活協助服務(如英國的社區照顧)及以家庭或社區為中心的服務(如美國)(2004)。為提供居住於社區中的照顧需求者更多的服務選擇,於一小規模住宿單位創造似家的支持服務模式即成為各國照顧政策發展的重點之一。美國Oregon與Washinton 兩州於30 年前開始推展成人托顧服務(Adult Foster Care, AFC)(Mollica, Simms-Kastelein, Cheek, Baldwin, & Farmham, 2009;Nyman, Finch, Kane, Kane, & Illston, 1997) 該服務模式首度出現於臺灣,係在行政院社會福利委員會於2000 年核定,由衛生署與內政部委託臺灣大學執行的「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之新型服務模式之一(吳淑瓊等,2004)。
行政院於2007 核定的「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將家庭托顧列為新型服務方案之一,老人福利法第18 條亦將家庭托顧服務列為社區式服務項目之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 條將家庭托顧列為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項目之一。截至2017 年底,開辦老人家庭托顧的縣市共有15 個縣市,服務單位共計30 家,實際服務計196 人。身心障礙領域方面,除新竹縣、嘉義市、金門縣與連江縣之外,各縣市皆開辦家托服務,共計138 個托顧家庭,實際服務計295 人(衛生福利部,2018)。回顧家庭托顧發展研究(林依瑩、施堯啟2006;陳正芬, 2011; 曾莉婷, 2013;潘怜燕、邱淑堤, 2011;鄭雅文、莊秀美, 2010),多以老人家庭托顧為主,少有研究檢視身心障礙家庭托顧(以下簡稱身障家托)服務發展狀況,本研究回顧美國與英國發展家庭托顧服務模式之相關文獻,瞭解家托服務發展的背景及現況,進而探討我國身障家托承辦單位投以及服務員投入服務的影響因素,以及服務提供的過程經驗,進而從服務供給與服務需求兩方進行過程評估,期能針對身障家托未來發展提出具體政策與實務建議。
作者:陳正芬、林幸君
關鍵詞:家庭托顧、身心障礙、服務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