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03期 青少年福利與發展(2003年09月)

媒體積極功能與青少年安全成長福利體系——媒體分級制度之建構

大眾傳播媒體在臺灣受到憲法的保障享受到絕對的新聞自由,憲法第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確保媒體的自由權,也依此一憲法條文的精神,廢止實施多年的出版法,使民眾享受完全的出版自由。電影法和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等有關大眾傳播媒體的法規,均有確保新聞自由和創作自由之內涵。但為確保電影的社會責任及避免傷害少年或兒童身心健康,電影法第26 條亦對電影片有限制性之條文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4/03/13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394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