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期 家庭福利政策(2006年06月)
從政策面探討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工作與福利
『單親家庭』一般界定為(普查)住戶中,因未婚、離婚(分居)、或喪偶的單一父或母以及其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觀看台灣地區1990年人口普查單親戶的數量,單親戶共有162,708戶,占總戶數的3.29%,也就是說每30戶中有1戶是單親家庭。其中男單親戶的比例是38%,女單親戶為62%。若以家中有18歲以下未婚子女的戶數言,則占7.43%,每13戶就有1個是單親戶(謝美娥,1998)。相較美國,1987年孩子在18歲以下的所有家庭中,有27%是屬於單親家庭(U.S. Bureau of the Census,1989)。
女性單親家庭所面臨的問題,大致上來自四個方面:經濟問題(徐良熙、張英陣,1987;張清富、薛承泰、周月清,1995);子女教養的問題(林萬億、秦文力,1992),人際關係的改變(林萬億、吳季芳,1993),以及心理適應的問題(Weiss, 1976;林萬億、吳季芳,1993)。其中經濟問題常常是迫切且極需去處理的。
研究者曾針對單親家長復原力進行研究,初步發現單親家長走向積極恢復,就得主動去爭取籌碼。其中經濟獨立的自主權是最為重要的(謝美娥,2002),換言之,能否經濟獨立,是一些女性單親最看重的事之一。張英陣(1996)也曾在其論著中闡述經濟來源穩定是所有單親家庭的重要關注點,尤其是由女性為首的單親家庭,經濟的來源,除了靠自己工作賺錢外,就是靠他人的支援了。有相當多的女性單親家庭,必須靠政府的福利救助。在國外一般被認為對單親母親的救助相對於國內,是比較寬鬆的。但是以最新的發展,國外對於女性單親家庭的協助,也趨向緊縮。女性單親雖然負擔子女照顧的責任,仍多需要外出工作,以維持收入。就業是使單親媽媽脫離社會救助的普遍方式,也是各國一直鼓勵的方式。美國克林頓總統簽署的1996年PRWORA,以強制性工作規定及限時性補助期限要求福利收受者儘早回歸到就業市場,以期自給自足(Kin & Hong, 1999; Rodger, 2003)。同年,歐洲也掀起相似的風潮。以荷蘭為例,1996年新的一般性補助法案(General Assistance Act of 1996),單親家長也被要求當最小子女年齡達5歲時,即必須外出工作(Van Wel & Knijn, 2001)。因此勞動參與的要求似乎越來越無法避免。
雖然勞動參與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些婦女會以母職的要求、教育程度與工作要求不一致、工作機會太少、家務工作繁重、交通安排不易和兒童照顧之缺乏等作為抗拒工作的原因(Monroe & Tiller, 2001;Van Wel & Knijn, 2001)。對於女性單親家長來說,更容易因一些主、客觀因素而無法工作。這時候財政上的誘因、制度上的配合等可能對女性單親家長的工作有正面的影響力。
我國婦女在勞動參與率上,一直遠低於男性,民國90年男性勞動參與率為68.5%;女性勞動參與率為46.1%。其中離婚、分居或喪偶之男性單親家長之勞動參與率為48.04%;女單家長則為26.56%(行政院主計處,2001)。另根據台灣官方列冊的「低收入戶」資料顯示,低收入戶中有23.5%為單親家庭,其中女性單親家庭的戶數是男性單親家庭的8倍(鄭麗珍,2002)。顯然,女性單親家庭落入貧窮的機會是相當高的。
而以美國為例,美國單親媽媽有57.7%就業,其中全職就業者有34.7%(Manning & Smock, 1997)。另一統計則指出女性單親的就業率為55.8%,相對於男單的76%以及雙親家庭中男性的91.7%和女性的60.7%(Manning & Lichter, 1996)。而最新美國人口統計,已婚男性的勞動參與率為77.3%,已婚女性的勞動參與率為61%;離婚、分居或喪偶之男性單親為65%,離婚、分居或喪偶之女性單親為49.6%(U. 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4, no 577)。由這些統計數字看起來,我國女性單親家長的就業率確實偏低,除了社會心理因素外,制度上的誘因也許是差異的來源。這就是本研究的目的,希望從政策上或文獻上的資料,實際而深入的了解美國福利上的規定,這些規定有何實務上的意義?
本研究希望達到下列目的:
1.了解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社會人口特質,這些社會人口特質與台灣女性單親家長的社會人口特質有何差異?
2.了解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經濟困境狀況。
3.檢視美國現有單親家長的福利政策與實務。
4.檢視美國及其他國家單親家長的工作要求與誘因。
5.檢視美國及其他國家反貧窮的新策略及其對女性單親家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