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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期 自立生活(2018年12月)

未婚同居異性親密關係暴力與女性倖存者

壹、研究背景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西元1998 年制定,期間經歷多次修法,在西元2005年將同居關係納入家庭成員的定義之中,西元2015 年將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暴力關係納入保護的範圍之中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6), 這樣的修法過程顯示在實務過程中,經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不再是暴力發生的唯一關係情境,未婚同居,未婚未同居都是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的關係情境,顯示助人專業者所面對的親密關係暴力多樣性數量已經多到必須納入法源,才能提供有效協助。

統計數據同樣也證明了親密關係暴力的多樣性。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的家庭暴力統計分類顯示,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的類型以婚姻關係中/ 離婚/ 同居關係這一類別為最大比例,約占該年度所有家庭暴力類型的60%(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6);又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的統計資料顯示,成人家庭暴力兩造關係的型態,就親密關係型態 (不含家屬關係、直系血親、旁系姻親等關係) 而言,以現有婚姻關係且目前共同生活中的關係型態為最多,而現有同居關係居第二位,現有婚姻關係但是目前分居中則居第三位。此外,就以現有同居關係通報為親密關係暴力的個案量單獨來看,臺灣各縣市在西元2012 年開始明顯且逐年增加。以新北市為例,西元2011 年為748人,西元2012 年為1,081 人,西元2013年為1,181 人,西2014 年為1,214 人,西元2015 年為1,404 人;以高雄市為例,西元2011 年為815 人, 西元2012 年為1,028 人, 西元2013 年為1,041 人, 西元2014 年為1,001 人, 西元2015 年為1,033 人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2016)。前述的統計數據呈現目前臺灣的親密關係暴力中,除了婚姻關係暴力外,屬於同居關係的暴力型態值得關注。

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已經將近二十年的時間,許多不同身份的女性倖存者逐漸浮現,值得注意的是,實務工作的流程與處遇方法仍然保持當初立法時協助已婚、年輕女性倖存者的方式,且運用這種工作模式協助不同身份的女性倖存者,僅有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 條中寫明,檢察官、司法警察等簽發拘票時,尤應注意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障者等或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者,提醒不同身份者的安全需要(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重視服務使用者的獨特性是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臺灣所有法律中唯一將未婚同居納入保護範圍的法律 (民法將同居者列為家屬,但未有其他保障),如果家庭暴力防治法未能有效回應這類型親密關係女倖存者的需要,容易讓她們變成被法令政策排擠的人,因此到了應該擴展實務工作模式的時間了。

有鑑於此,本文嘗試從現有臺灣與西方文獻的整理討論來瞭解:未婚同居異性親密關係暴力的內涵為何?協助未婚同居異性親密關係暴力女性倖存者的實務原則為何?期望探討的結論能夠作為協助這類型女性倖存者的實務工作基礎。

未免失焦,本文集中討論未婚同居異性關係,因為臺灣甚少有文獻討論此主題,反而有較多文獻討論未婚同居同性關係;又親密關係暴力多數倖存者為女性,因此本文所討論的倖存者也以女性為主,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一、未婚同居異性親密關係
如同配偶關係一樣住在一起的男女兩個人有羅曼蒂克的感情與關係,但是並未有法律上的結婚關係 (Stet. 1991),本文集中於探討異性戀的未婚同居異性關係,亦即,一男一女的未婚同居異性關係。
二、親密關係暴力
有羅曼蒂克的感情與關係的男女間發生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的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衛生福利部,2016)。

關鍵詞:未婚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女性倖存者
作者:
劉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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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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