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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期 高齡志工(2018年09月)

公部門社工人力運用限制與改進之道

、問題背景臺灣社會福 體系所面臨的外在環境

社會工作起於人與人的互助與連結,相信透過環境中的人際互動達到生活安全無虞之目標。社會工作源於歐美國家,其所頒布的法案亦為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基礎。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法案或措施如1601年英國伊莉莎白女王為因應16世紀封建制度崩潰,土地徵收,兼受宗教改革之影響,寺院的解散導致以往依賴寺院提供食宿的貧民失去容身之處,衍生各項遊民與貧民問題而頒布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濟貧法」(Poor Law),本法基於救助貧民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故將相關濟貧法規予以合併編寫,亦成為社會救助相關法律之發端。德國於1788年採行漢堡制、1852年採行之愛爾伯福制以及後來於1892年施行之「新漢堡制」均為後續的公共扶助與社會工作開創新的里程碑。


1869
年英國除了仍要不斷因應工業化衍生更多的失業與貧窮問題,也要處理因應問題之救助制度不完善、不協調及資源重疊等問題,為此成立了「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COS)以因應之,除了整合救濟資源外,還包含建立友善訪問員深入了解申請救濟者的社會背景,並依調查結果依個別情境處理,這種強調「個別化」的作法,亦促使社會個案工作(social casework)之產生。另外還有1884年英國的「湯恩比館」(Toynbee Hall)與1899年美國的「睦鄰運動」(The Settle Movement)讓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更加具體實踐於社會中,也讓服務方式更加明確。這些法案亦揭示著社會工作起於濟貧工作,爾後開始建立相關制度,到慈善組織會社時開始強調透過友善訪視員針對所需救助個案提供個別化服務,到睦鄰運動開始講求透過個案或團體服務技巧進行社區工作,服務範圍從個案、團體到社區,制度的建制也因著多元化社會問題而不斷改變。但自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期,面對全球化、社會經濟結構及政治氛圍改變,傳統社會工作服務模式勢必仰賴更有制度的體系才能讓助人工作朝向有效率及專業化的發,因此各項政策配套措施開 始,也相對範定所需提供之福利服務 。政、法規及行政是執行社會福相關工作時不可或缺的要。然,社政策與社會立法能否有效執,有無適切 的專業人力是關鍵所。社會工作的推動 均需仰賴專業及充足的社工人,始得讓 福利服務輸送更加落實。

關鍵詞:
政府社工人力、公職社工師、充實社工人力
作者蘇俊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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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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