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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期 婦女福利(2003年03月)

庇護所在婚暴受虐婦女復原過程中的角色功能——臺灣經驗之省思

根據臺灣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統計,自民國八八年至九○年,家暴收受案件總共將近二萬五千件,其中婚姻暴力案件約佔七五%,受害人大多為女性。同時,自民國八十八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以來,由於受害人保護扶助的急迫性,整體防治工作推動和執行遂以此業務為重心,且透過不同專業領域,整合發展成防治網絡。經過近四年的努力,針對危機處理、保護令申請與核發、資源轉介等相關工作流程,其運作架構之建立已頗具基礎規模。在以上各項業務中,受害人庇護安置是法令明文規定,在危機時期,維護受害人生命安全與權益之必要處置。

確實,庇護所服務是防治資源網絡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從民國九十一年針對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做之評鑑報告觀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民九一a),提供婚姻暴力受害人之庇護安置,就其足夠性(sufficiency)、可近性(accessibility)、合適性(appropriateness)、持續性(continuity),皆難以看出目前服務是否反映受害婦女所需及時、連續、長期、深入的協助。而現在以防治中心為主軸的運作模式,在受害人庇護安置服務方面,除一般以危機處理為核心的工作流程與服務內容,似無法進一步了解受虐婦女增權復原的目標可曾在此服務過程中被落實?而工作員的服務理念,是否與以上目標同步?事實上,透過社政、警政、司法、醫療、教育各專業所建構之資源網絡,屬社政範圍的庇護安置服務,其所得到的關注往往是零散、間斷、浮面的。另一方面,若將臺灣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與國外經驗對照比較,以美國為例,會發現對方以庇護所為防治工作整體運作核心的機制,不但在理念與實務層面,藉增權模式,提供受害人緊急與長期協助,以支持婦女逃離暴力並復原;更能進一步促進受虐婦女與社區之互動,激發來自草根的力量與資源,其所發揮的效能似已不限於短暫對人身安全的保障,且周延、持續地回應個人需求,並透過社區教育改造,進而扶持婦女回歸社區,展開無暴力的生活(葛書倫,二○○○)。

當臺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即將邁向第五個年頭的此刻,回望來時路,在感恩之餘,不免也看到一些缺失與困境。就受害人保護扶助的基本業務而言,緊急救援之庇護安置服務的設置已形成共識,然而,這多年來的組織運作並未就此特定工作領域思考一個根本問題:在整體防治網絡中,庇護所的角色功能如何定位?若為緊急救援,現行資源是否足夠、流程是否順暢、時效是否掌握?若涵蓋長期復原,現行服務理念、工作架構、網絡連結是否回應或有能力承擔此期待?其實,令人憂慮的並非是如何回答以上問題,而是相關專業的關切焦點幾乎未曾反映以上問題。儘管提供受害人庇護安置,乃一既定服務政策,也在資源分配中據有其位置,顯然,並未受到其應有的重視,「它」,就這麼被擺在那兒。

同時,這多年來,相關專業競競業業、如履薄冰的經營,不可謂不力。然而,這種從上而下,透過公權力建構庇護安置組織網絡的運動過程,似乎排除了受虐婦女參與運動的可能性,甚且,在強調婦女保護扶助的庇護所實務工作中,其意識形態是否如林佩瑾所言「仍依附在老舊的父權價值裡,做的只是表面上的救援與救急」(民八七:九二)?換言之,一個在保密原則下強化婦女對被害的恐懼,而非以激發內在意識覺醒並增權婦女為主軸的服務過程,其大有為的保護者姿態,是否弔詭地在提供庇護的同時,其實卻複製了父權行為,壓抑了婦女自決?以目前臺灣庇護安置服務保守的作為來看,其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基於目前對受虐婦女庇護安置措施資訊不足、了解有限的情況下,本文並不欲從事哲學性的探討,但將就庇護所在受虐婦女求助過程中,如何影響婦女在暴力關係中的權力消長,提出說明;另外,對臺灣庇護安置服務現況的介紹、以及臺灣與美國經驗之對照比較,亦為本文重點。希望立足在目前的基礎上,拋磚引玉,一方面增加對與此議題相關面向的了解,再方面就社會資源運用、適當服務體系建構等任務,提供更多元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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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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