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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交通可近性對身心障礙女性健康的重要性初探

壹、前言

臺灣於 2014 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 以下簡稱 CRPD) 施行法之 後,將 CRPD 國內法化,許多與身心障礙 者(以下簡稱障礙者)相關的基本權益在 此部公約中再次的提及。與本文最為直接 相關的為 CRPD 第 6 條身心障礙婦女、第9 條無障礙 / 可近性和第 25 條健康的條目。 以下簡要說明在 CRPD 母法、一般性意見 和其他相關法令中所提及之相關權利內容(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網站)。 

CRPD 第 6 條條文與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 3 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因為身心 障礙婦女同時具有女性與身心障礙者兩種 身分,可能面臨多重歧視問題或是處境。 CRPD 第 6 條條文內容為「締約國體認身心 障礙婦女與女孩受到多重歧視 , 就此應採取 措施 , 確保其充分 與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 及基本自由。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 , 確保婦女獲得充分發展 , 提高地位及賦權增 能 , 其目的為保障婦女能行使及享有本公約所定之人權與基本自由。 」

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 3 號一般性 意見是作為補充說明 CRPD 第 6 條條文內 容之用,其中第 3 號一般性意見第 17 項 特別提到,對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的歧視 有多種形式,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連帶 歧視、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結構性或系統 性歧視。其中間接歧視是指,「在表面看 起來中立法律,政策或做法對身心障礙女 性卻會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例如:保健 措施療養院看起來可能是中性,但如果沒 有包含婦產科部門的無障礙檢查床在內, 就是具歧視性。」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中也 提到,「雖然有保障身心障礙婦女享受與 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其人權與基本的自 由需要,仍然拒絕做適當的修正和調整時 所發生歧視。例如,一名身心障礙婦女, 如果由於建築環境物理障礙,而無法在 醫療保健中心接受乳房 X 光檢查,可能 就屬於拒絕提供合理的便利。」  以上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 CEDAW)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提到有關身心障礙婦女的歧視,關注身心障礙婦女因其特殊生活條件而遭受到同時身為婦女與 障礙者的雙重歧視相呼應。

在交通可近性方面,CRPD 第 9 條為 無障礙 / 可近性,條文內容為:「為使障 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 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障礙者 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 無障礙地進出物 理環境 , 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 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 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 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明及消除 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 於: (a) 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 設施 , 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 場所;(b) 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 , 包括電 子服務及緊急服務。」另參酌聯合國身權 委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 CRPD 第9 條 之 其 他 室 內 和 室 外 設 施 (other indoor and outdoor facilities)  意涵,除條文中所明 文規定的學校、住家、醫療設施、工作場 所外,亦應包括執法機關、法庭、監獄、 社會機 構、街 道,及作為交流互 動、文 化、宗教、政治體育活動的場所,與購物 建築 ; 其他服務則應包括郵政、銀行、通 訊及資訊服務等等。在國內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中 53 條至 60 條對於交通運輸無障礙/ 可近性方面亦有所規範。CRPD 第 9 條條 文與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 3 號一般性 意見中的第 42 項和 48 項有關。第 42 項提 到,「身心障礙女性通常無法實際利用醫 療設施和設備,包括乳房攝影和婦產科的 檢查床。以及無法提供使身心障礙婦女能 夠使用的、負擔的,或能夠取得的安全交通,影響身心障礙女性利用保健設施和參加篩檢的能力。」說明交通制度和設施的 設計,對於身心障礙者在接近使用健康設 施具有相當的重要性,並且需考量使用的 便利性、可負擔性以及安全性。

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 3 號一般性 意見中的第 48 項補充 CRPD 第 9 條在交 通方面對身心障礙女性的重要性,內容 為:「在有關物理環境、交通工具、訊息 和傳播,包括訊息和傳播技術和系統。以 及在城市與鄉村地區中,向公共開放或提 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的政策缺乏對性別和/ 或身心障礙議題的考量,妨礙身心障礙 女性自立生活和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 分參與一切生活領域。在身心障礙女性獲 得安全居住、支持服務以及提供有效和有 意義的保護、免遭受暴力、虐待和剝削的 程序或提供保健。特別是生殖保健方面尤 其如此。」在 CRPD 第 25 條為健康條目, 其中 C 款提及:「儘可能於障礙者最近所 在之社區,包括鄉村地區,提供該等健康 服務」,與 CRPD 第 9 條無障礙 / 可及性 相對照,障礙者生活於社區中若要能夠獲 得健康服務的可近性,需同時考量醫療設 施、交通和資訊傳播的無障礙及可及性。 說明身心障礙女性在獲得健康服務的 過程,尤其是健康檢查與婦產科方面的服 務,要透過交通工具、環境和資訊等各方 面無障礙和可近性的配合才能夠使身心障 礙女性達到自立生活和一般人平等基礎的 最終目標。在這些法規中,尤其是我們加 上性別的面向時,會發現身心障礙女性在 社區中可獲得的健康服務,需重視多重歧視、是否有合理調整,以及社會結構和制度面的影響。

本文從公約所揭示的權利,探討交通 可近性對身心障礙女性健康的重要性和影 響,以下將從文獻資料中先說明身心障礙 女性健康和交通可近性的現況,並從交通可近性的理論中談及交通對身心障礙女性 健康的影響層面,與其他社會制度之間的關係。

關鍵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交通可近性、 交通貧窮、身心障礙女性
作者:潘佩君、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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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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