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司法人權系譜
壹、前言
我國於 2014 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 行法,將聯合國 1989 年兒童權利公約之 內容轉為內國法律。因為我國不是兒童權 利公約的締約國,無法仿造兩人權公約之 方式,使兒童權利公約取得條約的法源地 位。然而由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者,為 兒童之基本權利事項,如果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列之人權清單之內容,自可取得在國 內法之地位,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102 年釋字第 712 號解釋,推衍出家庭權之概 念可為例證。因此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的 兒童權利,如果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的基本人權,其權利內容具有憲法的位 階,應有優先適用的地位(註 1)。
兒童權利公約於第 37 條以下規定各 種兒童司法人權,屬於我國憲法第 8 條所 規定之法定正當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以及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之範圍,也因此取得優 先於法律適用的效力。因此有必要檢視我 國少年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兒童司法人權內容。本文以少年事件審理程序為軸,動態的觀察不同程序 階段所應注重的兒童司法人權,從移送法 院之審前階段,審理、裁判,一直到處遇 的階段,希望能從程序、動態的觀點理解 少年司法人權系譜,而且以系譜分類的方 式列出各階段的兒童司法人權。以兒童權 利之多層保護原則為緯,使兒童權利叢可 以在家庭、國家等兒童保護者之間流動分配,企盼切實保障兒童權利。
關鍵詞 : 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人權
作者 :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