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18年06月)
從兒童人權公約觀點談兒少參與國際審查會議的意義
壹、前言
「請問現場的各位,你的學校有教過 兒童權利公約(簡稱 CRC)的,請舉手! 你在學校如果被體罰,你知道怎麼去申訴 的,請舉手! 你覺得申訴會很不自在的, 請舉手!」~ Laura Lundy 教授
這是 2017 年 11 月 20 日我國首次舉辦《兒童權利公約》( 以下簡稱 CRC) 國家報 告國際 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 CRC 國際 審 查)現場,五位國際審查委員之一來自北 愛 爾 蘭 的 Laura Lundy 教 授, 透 過 上 述 三 個簡短扼要的問題,詢問現場近 70 名未 滿 18 歲的兒童及青少年代表,接著所有 的兒少代表便七嘴八舌的舉手表達他們的 意見與感想。
CRC 國際審查有別於其他人權公約, 是唯一將受保障對象納入相關審查重要程 序的公 約。此次 CRC 國際審 查會的兒 少 閉門會議中,只有兒少代表及少數成人陪 伴者與 5 位國際審查委員直接互動。審查 委員透過不公開的兒少會議,以對兒童有敏感度與友善的程序及方式,接受和處理臺灣兒少的投訴,並確保他們的隱私和保 護,且不會對申訴者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這場在臺 灣舉行 的「CRC 兒少 會議」,更是 CRC 在全世界被廣泛承認27 年以來,最大規模的場次,藉此彰顯出 CRC 第 12 條 ( 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 ):締 約國應確保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 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 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 適當的看待。而依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 意見書 (2009),所有兒童表達意見並得到 認真對待的權利是 CRC 的基本價值觀之 一。
關鍵詞:兒童權利公約、兒少表意權、青少年、參與
作者:葉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