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期 科技、創新與福利服務(2018年03月)
探討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醫療決定內容:醫務社工師觀點
壹、前言
臺灣的安寧療護運動起源於 1983 年, 且在 2000 年 5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安 寧緩和醫療條例」制定,同年 6 月 7 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讓臺灣在安寧緩和臨床執 行上終於有法源可依循。
接著在 2009 年 9 月 1 日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更將癌症末期、末期運動 神經元病患以外之八類非癌症疾病(老年 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其他大腦變 質、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 類者、肺部其他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慢性腎衰竭及腎 衰竭,未明示者)納入住院安寧療護健保 支付範圍內。2015 年 8 月 1 日開始,全民 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將急診診 療中的末期病人加入安寧共同照護計畫, 讓末期病人在急診、住院中(含入住安寧 病房)均有機會接受到安寧療護照護服務(衛福部健保署,2017)。同年底為尊重 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也通過「病人 自 主 權 利 法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讓 20 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 意願人,可以透過醫療機構提供之「預立 醫療照護諮商」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 定」,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衛福部國健 署,2016)。由於該法將在 2016 年 1 月 6 日公布後三年施行;換句話說,再一年的 時間,臺灣將落實該法法條內容,因此相 關人員熟悉法條內容更刻不容緩 !
現行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討論方向, 係 以「 預 立 醫 療 照 護 諮 商 (Adva nce Ca re Plan ni ng,ACP)」、「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i rect ions,A D)」為重 點,具完 全行為能 力 的 意 願人在 特定 臨 床 條件下,可透 過 ACP 事 先 立 下 A D,選 擇 接 受 或 拒 絕 醫 療。而 A D 要 進 行 的 醫 療決 定 是 什麼 ? 根 據「病 人自主權利法」第 3 條名詞定義所稱的「維 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其 他與醫療照護 善 終等 相關意願之決定」又 是 什麼 ? 身為一名臨床實務醫務社會工作 者,時 時 刻 刻處在 生命不 斷推 演 的工作 環 境中,看 過 太 多來不及 與 早知道 的懊悔場景,如能事先瞭解 A D 的內容,對於日後碰觸 到 生命末 期 議 題 時,將更 貼 近當下的 醫 療情境、做出更 適切的醫 療決策。因此,本 文 將以醫務社 工師 觀 點整理與摘要說明病 人自主權 利 法中的 醫 療 決 策 內容,期 待 讓 更多人 能 夠理 解 與認識 在 生命末 期 可能會 碰觸到的醫療決定內容。
關鍵詞:生命末期、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
作者: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