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期 科技、創新與福利服務(2018年03月)
由成年監護制度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探討高齡者之醫療照護決定
壹、前言
高齡者之人權保障已為聯合國所關 注,在以往高齡議題僅為少數國家需要 重視,然而目前全球 60 歲以上人口已由7 億 4,000 多萬人成長至 10 億人左右,高 齡已成為許多國家必須面對的課題。然 而,高齡人口的成長並未伴隨著更多的保 障機制,反而面臨更多的艱困處境,故聯 合 國 人 權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由人權觀點指出高齡者可 能會面臨到四個挑戰 – 歧視、貧窮、暴 力及虐待、以及缺乏特定的服務或機制(註 1)。 目前 聯合 國 尚無 針對 高 齡者 制 定 的 國 際 公約,而是參照既有的國際公 約或準則,例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建 議 各 國 辦 理。 聯 合 國所提出之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在處理 高齡化社會所帶來問題之重要依循方向, 因此各國紛紛由原本以保護的觀點來進行對於高齡者之照顧,轉而思考應如何讓高齡者即便在有照顧需求下,亦能享有自主 權並保有尊嚴的生活。此一趨勢也使得各 項因應高齡化社會政策的相關規範上,面 臨在以保護高齡者利益之思維下,卻又要 顧全其自主性,產生互相衝突的可能性而 猶 待 解 決 (Herr & Hopkins, 1994; Barry & Sage-Jacobson, 2014).。
為使高齡者享有自主權,在法制度上 首當其衝受到挑戰的即為監護下的代理制 度,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 條之規定( 註 2),原則上不再以代理 制度作為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手段,而 改以從旁協助身心障礙者,視其行為能力 之狀況,而於權利行使上,儘量使其能由 自己作成決定。再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第 12 條之規定,強調身心障礙者, 應於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包括享有人 格權利、權利能力;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 在尊重本人的權利、意願和選擇下,協助 身心障礙者行使其法律能力。並有監督機 制而有效防止該制度被濫用的可能,使身心障礙者得繼承財產、管理自己之財產,並有獲得各種金融貸款之機會,確保其財 產不被任意剝奪。依照此一規定的要求, 應承認當身心障礙者有困難獨立進行各項 法律行為時,國家應採行適當措施,例如 設置監護人或輔助人,在尊重其意願與選 擇下,協助其作成決定。
以上各項法律行為除了財產事項外, 當 然也 包括 身 上照 護 事項。 雖然 第 12 條 強調應由身心障礙者管理自己之財產,但 是另外透過公約的其他規定,也反映了身 上照護事項亦應尊重本人的決定,包括其 人身自由不得被非法或任意剝奪,此涉及 不得任意予以強制安置或強制就醫(第 14 條);亦不得在未經本人自由意志情況下 進行醫療,應使本人享有一定之醫療自主 權(第 15 條);且對本人的心理和生理 完整性更應獲得尊重的權利,此即涵蓋對 於醫療行為的選擇,甚至是否可為善終的 決定(第 17 條)。因此不只有在財產事項, 對於身上照護事項同樣應落實《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之訴求,在尊重本人意願下 必須以「輔助決定」機制協助其完成相關 法律行為。
近年來我國亦面臨高齡化問題,根據 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 2016 年底 65 歲以上 人口已達 310 萬人,占全人口的 13.19%。 此外,65 歲以上人口占身心障礙人口的比 例亦由 2010 年的 36.59% 成長至 2016 年的40.07%,同時期身障人口數亦由 107 萬人 成長至 117 萬人,此表示自 2010 年以來具 身心障礙身份之高齡者在相對比例與絕對 數量上都有顯著地成長。在缺乏特別針對老人權利保障的國際公約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可提供具身心障礙身份之高 齡者一定的人權保障基礎。而上述《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輔助決定」原則, 使得大多數國家的成年監護制度皆受到嚴 重衝擊,特別是代理制度,而紛紛對之進 行檢討修正。我國於 2014 年 8 月 1 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 年 12 月 3 日施行,使得我國成年監護制 度亦要同受拘束,而有重行檢討之必要。
本文的主題即在探討台灣當前成年監 護制度之相關規範中,是否已有關注高齡 者之自主權?特別在醫療行為之決定上? 又當以高齡者之利益進行照護時,應如何 兼顧其自主意願;若發生衝突時,其中間 平衡機制的標準何在?此外,2019 年《病 人自主權利法》即將上路,該法對於高齡 者之醫療照護決定又會產生何種影響?誠 如 Kapp(2015) 所述,雖然法律體系不直接 介入特定個人的能力評估,但通常會對臨 床指引或倫理行為進行討論,因此對於健 康照顧或人群服務的提供者也會有所影響。 隨著愈來愈多法律規範直接或間接影響社 會工作專業對於高齡者及其家屬的服務, 因此本文擬藉由法律內涵的探討,使社會 工作或社會行政人員對於相關議題有進一 步認識,並能在適當的法律框架下提供高 齡者服務,以兼顧自主性與保護性的原則。
關鍵詞:成年監護制度、意定監護、病人自主權利法、醫療決定、高齡社會
作者:戴瑀如、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