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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期 科技、創新與福利服務(2018年03月)

兒童少年寄養服務概況與困境之探討:以南高雄家扶中心寄養服務為例

壹、前言

在 1973 年兒童福利法制定之前,政 府在兒童福利的角色比重相當薄弱,相關 的福利措施主要乃以救助式的機構救濟以 及經濟扶助為主,對象亦僅止於孤兒、極 度貧窮家庭子女、以及障礙兒童等等,而 如此殘補式的救助方式僅著重於經濟層面 的補充 ( 孫健忠,2011),對於兒童保護以 及權益的討論幾乎沒有,而這也顯示我國 傳統對於兒童福利的想像乃奠基於血緣, 兒童被視為是家庭的附屬物,沒有自主 權,也沒有任何權利可言,且在「不打不 成器」的觀念之下,更加據兒童保護的問 題,但在自古以來「法不入家門」的觀念 影響之下,政府於兒童福利的介入上確實 非常有限(彭淑華,2011;黃翠紋、葉菀 容,2012)。

在如此的背景之下,對於兒童保護措 施的實施,初期多由私人慈善以及非營利 組織所提供,直至 20 紀初,福利國家思潮開始興起,強調國家在福利上的角色與責任,其中亦包含對於兒童的相關福利作 為,此外,國際社會亦開始關注兒童權益 議題,例如 1922 年「國際兒童福利聯合 憲章」、1923 年「兒童福利宣言」,乃至 於 1948 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等 等,皆一再地宣示兒童權利與福利的正當 性,促使各國開始從以往消極性的兒童福 利作為,轉為積極性的制度措施(彭淑華,2011); 而 1959 年「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 除了確立了兒童乃是屬於獨立個體(翁慧 圓,2014),必須予以保護之外,在第 2、4、9 條,明確指出兒童在成長、社會保障、 以及免於遺棄、虐待、剝削以及買賣等方 面,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且需以兒童 最佳利益作為相關措施以及法規實施的前 提,成為日後對於受虐兒童相關保護措施 以及權益保障的重要基礎;而 1989 年聯 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旨揭「兒童有權 享有特別照顧與協助」,其中第六條更進 一步確立「兒童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且締約國應該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在許多國際組織的倡導與要求之 下,兒童保護與福利遂成為國家的重要責 任之一。

關鍵詞:寄養服務、寄養服務困境、寄養服務高齡化。
作者:王天祥、吳佩穎、楊侏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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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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