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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期 社會經濟與社會福利(2017年12月)

日本社會企業的模式與建制化

壹、前言
「社會企業」一詞在日本的意涵為何?由於缺少特定法律參考架構,使得社會企業在日本缺乏對此類組織型式的清楚定義;但正因為如此,也促發各式各樣的理論取向試圖去找到一個大致可接受的答案。然而,目前比較確定的是由這些不太關聯的理論取向大約可得到一個共識,即相對於許多其他已開發國家,日本的社會企業還是處在一個規模較小、發展較初期的階段;伴隨著非營利組織的普遍出現(尤其是1998年通過的《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下簡稱NPO法)賦予社會企業一個特定非營利法人的地位),以及日本政府對於這個部門傳統上較為漠視的態度。不過立法上的改革以及社會照顧的急迫性(長期照顧保險體系),促使日本政府思考賦予非營利部門更大的自主權(autonomy)。目前有跡象顯示日本的社會企業部門變得愈來愈強健,而研究者也有責任去紀錄其發展歷程。日本社會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色是採取不同的法律型式,例如特定非營利法人(specified non-profit corporations)、事業合作社(business co-operatives)、或營利取向股份公司(for-profit stock companies,日文為「株式會社」)。這篇文章因此想要檢視不同的日本社會企業型態,以及可能影響此新興部門發展的當代議題與日本政府的態度。
關鍵詞:社會企業、建制化、日本
作者:Rosario Laratta、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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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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