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期 社會經濟與社會福利(2017年12月)
從社會經濟的觀點探討社會企業的意涵
前言
眾所周知,在臺灣,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是一間經營非常成功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除此之外,還有合作社類型的社會企業,例如「主婦聯盟生活消費者合作社」、社區發展型的,例如「中寮龍眼林福利協進會」,以及社會公司型(social firm/business)的,例如「臺灣大誌」雜誌等。然而如何精確描述社會企業的概念,如何給予社會企業組織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因為這牽涉到不同國家、不同社會有不同的歷史發展脈絡。
2017年9月7-8日,由喜憨兒基金會主辦,臺灣第三部門學會等幾個學術與服務提供型的NPO合辦了「2017亞洲社會企業暨身心障礙者就業創新發展趨勢研討會」,本次研討會我們邀請了比利時列日大學(University of Liege, Belgium)社會經濟研究中心教授、也是「EMES國際研究網絡」(EMES International Research Network)(註1)的創會會長Jacques Defourny教授為主題演講者之一。Defourny(2017)的講題是:「全球社會企業模式之綜覽--亞洲特色之提示」,在演講中他首先指出,從1990年代以來,歐美的學者專家在給社會企業下定義的嘗試過程中,經常會強調下列一個或數個獨特的組織特性--(1)個別社會企業家自身之特定經歷或角色(Dees, 1998);(2)視之為一個創新的組織或部門場域(Mulgan, 2007);(3)在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中尋求市場之收入(Skloot, 1983);(4)從制度及法律上規範利潤的分配,以便履行社會使命(DTI, 2002);以及(5)達成經濟和社會目標與可持續平衡的治理議題(EMES Net-work, 2001)。然而,Defourny(2017)也指出,這種結合多元項目準則的作法,卻不免使得社會企業概念更為複雜,但呈現的事實是,過去十年以來,有愈來愈多人致力於研究與瞭解社會企業之多樣性與模糊性。
Defourny(2017)接著在演講中指出,社會企業圖像的模糊性可經由一種兩階段的研究途徑來克服。首先,標示出目前在地球村所存在的主要社會企業模式有哪些,以便掌握社會企業模式之間的多樣性;其次,掌握與瞭解每一個主要社會企業模式內部間的多樣性特質,當然此需依靠各國或區域裡的在地研究者深入瞭解該模式產生的環境脈絡為何。由Defourny與Nyssens兩位比利時教授主持的「全球社會企業國際比較研究計畫」(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ocial Enterprise Mod-els, ICSEM)從2013年啟動,迄今已有四年,研究成果之一即是研究成員共識性地提出四個普遍存在於地球村的社會企業模式(SE Models):(1)具有企業形式與精神之非營利組織模式(Entrepreneurial NPO, 簡稱ENP);(2)社會合作社模式(Social Cooperative, 簡稱SC);(3)以社會使命實踐為主的商業組織模式(Social Business, 簡稱SB);以及(4)具有公部門組織運作特質的社會企業模式(Public-Sector Social Enterprise, 簡稱PSE)(Defourny and Nyssens, 2016b;Defourny, 2017)。
Defourny在上述演講中一再強調,驅動並型塑以上四種社會企業模式的制度邏輯不外乎有三:(1)一般大眾利益(General Interest, GI);(2)資本利益(Capital Interest, CI);以及(3)互惠利益(Mutual Interest, MI)。尤其由一般大眾利益(GI)與互惠利益(MI)驅動的社會企業組織更是第三部門/社會經濟中的兩個主要構成體。再者,以上四種社會企業模式內涵以及型塑各種社企模式的制度邏輯其實是深受界定何謂「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的兩種概念途徑的影響,一是「非營利部門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non-profit sector),另一是「社會經濟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social economy),尤其後者更是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地位(Defourny, 2001; Defourny & Nyssens, 2016)。本文作者在《社會企業:臺灣與香港的比較》(2012)一書的「導論」章也針對社會經濟概念與歐陸的社會企業發展的關係有如下的概述:
根據Defourny & Nyssens(2010)的論述,在1990年以前的歐陸與美國學界,有關「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社會創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和「社會企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等概念均少見公開的討論,然而目前在歐陸與美國兩地,此概念的發展卻有實質的突破。2000年迄今,其他地區如東亞和拉丁美洲也日益對此概念的內涵與相關的研究深感興趣。有關社會企業的發展,在大西洋兩岸雙方共同的特質是,受到社會目的驅使的新型態創業行為因而蓬勃發展的領域,其實是構建於第三部門之中。雖然在歐洲,第三部門的範疇包括了合作社組織,但在美國,基金會卻扮演了核心的角色。事實上,根據多數歐洲的傳統(Evers and Laville, 2004),第三部門集結了合作社、協會、互助會社和日益增加的基金會等類型的組織。在某些歐洲國家,人們以「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一詞稱呼「第三部門」,意謂這是一種透過經濟活動追求實踐民主的方式,而對於社會企業和創業精神等概念的後續演變賦予了深厚的意涵。(官有垣,2012: 2-3)
本文的結構,首先論述社會經濟的概念,分別從「歷史演變與規範的觀點」以及「法律與制度發展觀點」,闡述社會經濟界定的內涵。接著討論社會經濟的概念與社會企業的界定,作者指出,社會經濟核心概念如何型塑目前幾個主要的社會企業之界定或論述的內涵是本文的分析重點。本文將依序討論:(1)「EMES國際研究網絡」(簡稱EMES)的社會企業論述觀點;(2)英國政府及部分學者強調的社會企業運作之利潤分配的法律規範概念;(3)以美國的學界及實務界所發展出來的「賺取所得」(Earned Income)與「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兩類社會企業思想學派;最後是本文的「意涵與結論」,除了歸納論述重點外,作者特別指出,從制度結構觀點而言,社會經濟概念一再強調合作社等互助、互惠性質的組織在社會企業範疇裡的重要性。此值得我們政府與民間社會審思,該如何來倡議並積極推展社會企業中的合作社組織的業務功能與社會目的之實踐。
關鍵詞:社會經濟、社會企業、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合作社
作者:官有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