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期 友善家庭社會福利(2017年09月)
社工與家事調查官制度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評估之影響
前言: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在家事事件中,是備受重視的立法精神,在酌定與改定親權、親權行使與濫用之禁止、變更姓氏、收養時,都是以此為依據。其雖只是簡單的原則,但實務運用卻有賴具體指標之釐清。
因為目前評估訪查主要由社工與法院家事調查官(以下簡稱家調官)執行,所以本文藉由探索雙軌並行的體制設計,究竟分別對於實體法上親權判斷有何影響,以作為改善現有體制問題的建議根據。本文第二部分透過回顧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內涵,以作為第三部分探討「現有體制設計,實務上如何影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評估」的論理基礎,最後於結論處形成政策建議。
關鍵詞:家事調查官、社會工作者、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親權酌定
作者:陳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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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