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第100期 特刊(2002年12月)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婚姻暴力防治執行現況及需求之研究——以高雄地區為例

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頒布,並於隔年同日施行。自該法施行之後,一改以往「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及做法,公權力正式「法入家門」,各縣市開始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防治服務可知其為一多專業體系的服務工作。根據過去婚姻暴力防治相關服務體系的探討,顯示醫療、社政、警政、教育、輔導及司法等六大體系為該多專業團隊主要架構(涂秀蕊,一九九五;周月清,一九九七;彭淑華,一九九七)。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至今近四年,在婚姻暴力防治方面的落實情形、對受害者與施暴者之影響、各專業體系的執行現況、各體系之間的合作情形、現階段的問題與需求如何等,這些都是施行至今需要加以探討與檢討,以作為未來防治規劃之參考。因此本研究即以專業人員為對象,由其婚暴防治的實務觀點來探討與各專業體系間的合作、對彼此之間的期待、家暴法對受害者及加害者的影響,並對婚暴防治實務及政策提出若干建議。

附加檔案下載
查看更多
發佈時間:2014/03/12
網站導覽 購買資訊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served

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聯絡電話:02-26531949| 署本部位置圖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IE10以上版本(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280*960)

目前瀏覽數: 3947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