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從推行易讀(Easy Read)專案談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心智障礙福利機構之實踐
有效接收資訊是接受教育、職業活動等社會參與的關鍵,而與心智障礙者溝通最大的挑戰,正是如何讓他們有效接受環境的資訊(U. K. Department of Health, 2010)。在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中,我們已經習慣在提供服務時,配合簡單明確、事先告知的語句,並依個別心智障礙者活動需求提供適當輔具,以促進心智障礙者的日常生活參與度,然而,如何進一步將需要心智障礙者理解配合的活動或知識,以書面方式呈現做溝通提醒,是一項相當重要而困難的議題。
聯合國自1971年通過「智能障礙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至今,陸續簽訂發表「障礙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1975年)、「世界障礙者行動綱領(World Program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1982年)、及「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準則(Standard Rules on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1993年)、「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2006年),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基礎,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全面且平等的參與社會生活(U. N., 2016)。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卻致力遵守國際社會的規範,自發宣示遵循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更於103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表示我們想與保障身心障礙人權的國際標準接軌的決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6)。
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十一條強調,身心障礙者有「意見表達的自由及獲得資訊的機會」(2006)。但一般資訊製作與傳遞上往往忽略心智障礙者的認知及理解方式,使他們在與他人平等全面參與社會的基礎上產生困難,故能依據其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的「合理調整」,更成為服務心智障礙者的努力重點。
陽明教養院一直為提升院生的生活參與度而努力,如本院提任院生代表為膳食委員會委員已行之有年,但議程及開會通知單仍舊以一般人的觀念來設計,皆為院生無法理解的公文格式文件。為讓生活在本院的院生能真正擁有自尊、自信的快樂生活,我們興起了「做一份院生看得懂的開會通知單」的想法,期待透過文字的翻轉,讓本院成為一個真正屬於院生,以院生為主體的教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