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從兒童少年權益看臺灣寄養安置服務之發展
1945年由世界各國成立的聯合國,目的之一即是「維護人權」,因此,陸續發表了《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有關維護人權的國際文獻,並且更是看重兒童少年的權益,隨即於1946年成立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並發表《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59)、「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等,認為兒童少年的身心未臻成熟,因此應受到法律的各種適當的特別保護,給與其最佳利益之義務。同時為使兒童少年能夠擁有幸福的生活、顧及其與社會的福利、讓所有兒童少年能夠享受上述宣言、公約等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期待各國的父母親,每個人,各慈善團體,地方行政機關和政府均應確保並維護兒童少年的相關權益,如:自由、平等、尊重、文化認同、在家庭中成長、被保護、被照顧、受教育、健康、休閒娛樂、免於虐待、兒少最佳利益、維護隱私、自立等。以漸進的立法程序以及其他措施,努力使兒童少年的權利獲得保障。
我國在此維護兒童少年權益的概念影響下,1970年代開始關注、研究國外兒童少年保護與兒童少年家庭式安置服務。1981年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開始試辦寄養安置服務,1983年內政部頒布「兒童寄養辦法」,並正式委託家扶基金會於我國各地提供失依兒童少年家庭式的安置服務。寄養安置服務至今35年,現今由各縣市政府委託家扶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新北市保母協會、蘭馨婦幼中心等單位,招募五千多戶寄養家庭,服務二萬多名寄養安置兒童少年。
爾後,1993年「兒童福利法」的修正、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003年合併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11年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更明確而具體的規範了我國寄養安置服務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的定位、角色、對象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