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臺灣兒少權利保障
「…1名10個月大的女嬰失蹤3年…被○女及同居人○○○以掌摑、掛牆、挨餓虐死,死後屍體還被熱水澆燙,再用剪刀肢解…」(楊政郡,2015/11/10)
「…15歲少女因援交被捕後由社會局安置,社工竟從日記發現她8歲時遭父親以『當生日禮物』為由性侵,父親並放任友人○○對她性侵…」(劉峻谷,2016/12/6)
「○○出生於獄中,在育幼院內成長,歷經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學校教育,最後在桃園少輔院結束短暫卻受盡折磨的一生……」(楊孟立,2016/12/10)
2016年11月,我國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7條、第9條,提出首次國家報告,並應於2019年前完成不符公約規定之「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目前,我國雖仍無法成為公約締約國,但藉由自願地遵守《兒童權利公約》,及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法規,使「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
《兒童權利公約》係起源於1924年的《日內瓦宣言》,和1959年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並由聯合國基金會等國際組織於1989年制定(李會園,1996)。歷年來,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的推動下,幾經締約國的討論、共識匯集,已公布第1號至第17號的一般性建議等文件,藉此協助締約國瞭解《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內涵、注意事項、提交國家報告的指導方針等(林沛君,2015)。
臺灣與《兒童權利公約》的關聯,可以追溯到1992年民間團體的倡導,但由於當時臺灣已經退出聯合國,與政經環境的變動等,僅能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制定相關法令。近年,在民間團體和立法委員的協力下,於2014年6月4日公布、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揭示:「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自此,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辦理單位,連結中央各部會與各縣市地方政府等,陸續展開法規檢視、國家報告、研習訓練、宣導等各項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推動工程。
然而,就在政府單位籌備、推動《兒童權利公約》之際,臺灣社會仍有許多殘酷的兒少虐待事件發生,前文中的3歲女嬰被燙熟後毀屍、少女遭父親亂倫性侵、少輔院買生受虐致死等,僅僅是新聞事件的一小部分。究竟,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是否真能助益更多兒童少年?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是否能夠回應臺灣社會層出不窮的兒少問題?解決策略為何?這是本研究希冀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