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國際公約與臺灣社會福利發展(2017年03月)
CEDAW 對臺灣性別政策的影響
「CEDAW」是一個聯合國公約的英文名稱縮寫,它的全名是「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翻成中文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直以來大家都習慣直接以縮寫「CEDAW」為代稱。聯合國一直致力於基本人權公約的建制,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CEDAW可說是國際上有關婦女權利中非歧視型公約的最重要文件。不同於其他內容繁瑣複雜的國際公約,CEDAW的內容相當簡明,提綱挈領但又能涵括全面,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整個公約分成六大部分、三十個條文,一至五條是核心基本原則,六至十六條是分主題的主要條文,明確羅列對婦女人權保護的權利清單,包括:人口販運、參政權、參與國際組織權、歸化國籍權、教育權、勞動權、健康權、福利與經濟權、農村婦女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範疇。其餘十七至三十條則是簽約國義務、公約執行與監督機制、簽署加入及保留程序等等執行規範。
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常理而言,唯有聯合國的會員國才得以批准加入這些公約,但有鑑於婦女與兒童兩類族群長期受到的歧視剝削,不因時代的更迭而改變,處境堪慮,因此「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也特別開放給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參與簽署,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